據(jù)安慶新聞網(wǎng)報道,因為平時有矛盾,在KTV唱歌時遇上,三個人居然用啤酒瓶打人。近日,太湖縣法院對被告人彭某、李某、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公開審判,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五個月、拘役五個月。判決已于5月3日生效。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彭某、李某、王某在太湖縣“好聲音KTV”K歌時,彭某發(fā)現(xiàn)與其有矛盾的沈某也在歌廳,遂與李某、王某用啤酒瓶打砸沈某,致沈某受傷。
法院認為,本案三被告人用啤酒瓶隨意毆打他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屬于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李某、王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沈某未構成傷殘且對三被告人予以諒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聲明:本媒體部分圖片、文章來源于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025-84707368,廣告合作:025-8470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