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新聞網訊 丈夫販賣毒品,妻子提供資金幫助,在暴利的驅使下妻子卻幫著丈夫販毒。6月25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三萬元。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2年1月至3月份,被告人張某多次伙同李杰某、馬某某(均另案處理)到江蘇省南京市區(qū)從劉某、張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手中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累計72克,并運回宿遷市區(qū)進行販賣,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仍多次提供資金共計人民幣17000元給其販毒使用,涉案冰毒共計48克。被告人張某單獨或者與被告人高某一起對購買的冰毒進行分裝,并單獨或者通過被告人高某和李某多次向胡某、李某、臧某等人販賣冰毒累計9.85克,其中被告人高某參與七起,累計販賣冰毒2.43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高某幫助張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高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高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朱來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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