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3月6日訊(記者 蔡曉雨)“我和我丈夫已經結婚20多年,前些時候,因為他不愿意付孩子撫養(yǎng)費,我又無力撫養(yǎng)孩子,所以想到法院起訴,可是卻發(fā)現(xiàn)結婚證上沒有公章。”昨天,灌云縣下車鎮(zhèn)村民項女士來到本報新聞熱線反映,她已經向多家單位反映該問題,可是由于公章的問題,導致她投訴無門。
當初太馬虎
沒有細看結婚證
昨天上午,項女士在其親友的陪同下來到本報新聞熱線部,她向記者出示了兩本內頁已經泛黃的結婚證,上面有她和丈夫的黑白照片,發(fā)證日期是1990年12月29日。兩本結婚證上均無公章。
“我和我丈夫結婚的時候感情比較好,結婚證是他家人辦的,當初拿到時,我也沒有細看,只看到上面有我們兩人的照片,我也不識字,就馬虎地收了起來,后來就一直放在箱子里。”項女士說。
雙方感情破裂后
發(fā)現(xiàn)無法“離婚”
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的感情開始出現(xiàn)裂縫,“最讓我們母子感到氣憤的是,我丈夫經常不回家,有時候連人影都找不到,即使找到了,也不肯回家,甚至連孩子的撫養(yǎng)費都不愿意出。”
項女士告訴記者,他們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已經過繼出去,小兒子一直在自己的身邊,“如今,我身體狀況不好,自己掙的錢連打針吃藥住院的費用都不夠,更無力撫養(yǎng)孩子。”
“我找出結婚證想起訴離婚,卻發(fā)現(xiàn)已經辦理了25年的結婚證上竟然沒有公章,這讓我投訴無門。”項女士對自己當初太輕信他人悔恨不已。
請求媒體幫助
索要孩子撫養(yǎng)費
昨天,項女士反復向本報請求,希望通過媒體的力量幫她“離婚”,并索要孩子的撫養(yǎng)費,那么,項女士的訴求有希望得到解決嗎?
就此事,記者聯(lián)系了市中瀛律師事務所段律師,據(jù)他分析,辦理的結婚證由于沒有蓋公章,而且也沒有編號,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效的。他說,從法律上講,這是一起解除同居關系的糾紛,爭議的焦點在于同居關系解除以后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
由于我國對婚姻采取了登記制度,未經結婚登記而同居的,不受法律的保護。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同時,《意見》還指出,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jù)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中有關非婚生子女的規(guī)定,他們的法律地位與正?;樯优粯?,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這是法律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fā)所做的規(guī)定。”段律師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