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傳媒記者顏敏丹
“因為她不配合,我已好幾年沒見過女兒了……”近日,溫嶺的陳先生向溫嶺市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要求前妻謝女士配合其探望女兒。
《民法典》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然而,探望權糾紛案件并不罕見。2021年至2023年,溫嶺法院便受理此類案件18起。
陳先生的案例較為典型。18年前,他與謝女士經人介紹結婚,次年女兒出生。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8年經法院調解離婚。2018年,陳先生對謝女士提起探視權糾紛訴訟。后經調解,雙方約定陳先生每月探望女兒兩次,具體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對于陳先生的執(zhí)行申請,法院沒有當即立案,而是進行調解。承辦法官聯(lián)系了謝女士,對方稱,她不希望被陳先生打擾。
原來,兩人離婚后,都各自組建了新家庭。為了躲避陳先生,謝女士多次搬家,陳先生就找到謝女士單位。謝女士還說,女兒也不想見父親。
雙方矛盾很深,如何化解?承辦法官決定,秉承和合司法理念,融情于法,以情感修復、家庭和諧為目標,對雙方進行調解??紤]到法院環(huán)境不適合雙方見面交流,也不適合未成年人子女敞開心扉,承辦法官將調解的地方選在了環(huán)境較溫馨的溫嶺市“共享法庭”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服務站。
在法官的多次溝通和釋法下,謝女士同意配合陳先生探望女兒。探望當晚,陳先生先到達,帶來了水果零食。沒多久,謝女士和女兒也到了。見到陳先生,謝女士情緒有些激動,而女兒低著頭,一句話也不說。
法官見狀,當即將雙方分開,開展“背對背”調解。心理老師對女兒進行一個多小時的溝通后,女兒同意和陳先生交流。對于這次探望,陳先生比較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