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兩夫妻年近六十,是余姚梨洲街道人,有兩個兒子。
2008年年初,老張家的四間樓房拆遷,按當(dāng)時的政策,老張兩口子自己保留了一套安置房外,成家的大兒子分到250平方米住房。還沒結(jié)婚的小兒子阿昌,分到了160平方米住房。
阿昌拿到了安置小區(qū)的兩套安置房,房產(chǎn)證上,寫的都是阿昌的名字。
2008年10月,阿昌經(jīng)人介紹,與比自己大一歲的阿梅結(jié)了婚。
小兩口的婚房,就在其中的一套安置房內(nèi)。婚后,兩人感情不錯,生了一個可愛的女兒。
去年12月,厄運降臨了:阿昌被確認(rèn)為肝癌晚期。老張夫婦拿出多年積蓄甚至四處借錢,帶阿昌去上??床?。
今年1月19日,確診后才一個多月,阿昌就匆匆離世。
今年3月,老張夫婦無意間聽說:阿昌名下的兩套房產(chǎn),都給了媳婦阿梅。
其中一套未居住的房產(chǎn),早在2011年就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歸到了阿梅名下。
這一事實讓老張夫婦無法接受:明明是自己的拆遷指標(biāo)拿到的安置房,怎么可以都落到媳婦手上呢?兩人去找媳婦理論。
阿梅手里,有一份阿昌的遺囑,是2012年12月29日所立。
遺囑中載明:一、立遺囑人目前居住的一套安置房,由妻子和女兒共同繼承和享有,若妻子出于有利撫養(yǎng)教育女兒成長的目的,對該房屋享有完全處分權(quán);
二、立遺囑人和妻子共有的登記在妻子名下的一套安置房,由妻子繼承享有。
遺囑上,還有兩位見證律師的簽名。
老張夫婦怎么也不相信:在父母不在場的情況下,兒子會訂立遺囑。為房子的繼承問題,和媳婦屢次發(fā)生摩擦。
今年8月,阿梅向余姚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登記在阿昌名下的另一套安置房,由其與女兒共同繼承,并辦理過戶手續(xù)。
開庭時,阿梅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除了遺囑之外,還有一份阿昌去世前兩天,親筆寫的致父母的信。
信的內(nèi)容是:“父親、母親:我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長征醫(yī)院住院期間,在我神志清醒時,在兩位律師的見證下所立的遺囑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我自愿將名下所有的財產(chǎn)由女兒和妻子繼承。希望父母今后對我的妻子和女兒多照顧一些。”
老張夫婦則反駁說,兒子的遺囑和遺信,都是父母等繼承人不在現(xiàn)場訂立的,這份遺囑無法律效果。
法官審理認(rèn)為:立遺囑是一項非常私密的重大行為。法律沒有規(guī)定,訂立遺囑前必須要征求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意見。
也就是說,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知情,一般對遺囑的效率或合法性都不構(gòu)成影響。
昨日,法官對案子進行了調(diào)解。
考慮到老張夫妻年事已高,為了能使其安度晚年,法院促使雙方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確認(rèn)遺囑合法有效,原告可以將安置房過戶到自己名下。但原告將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的部分財產(chǎn)的使用權(quán),無償交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