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8月20日訊 五年前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五年后和信用社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否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是否“一紙定終生”?
近日,海曙法院在審理一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時,對上述兩個問題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女兒以母親精神分裂為由
告了信用社
周女士今年48歲,寧波本地人。2010年7月,她與海曙一家信用社簽訂了一份貸款協(xié)議,約定由信用社三年內(nèi)向周女士發(fā)放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為15萬元,雙方就抵押房產(chǎn)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
合同本身并沒什么問題,但今年3月,周女士的女兒小燕,卻以合同無效為由,跟信用社打起了官司,要求對方退賠利息、保險費、手續(xù)費等共計3.2萬余元。
小燕稱,母親周女士早在2005年就被寧波市安康醫(yī)院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她還提供了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
2005年5月,周女士曾用水果刀將鄰居刺傷,原因是,她受不了一丁點的響動。她懷疑鄰居用放水聲、敲地板聲騷擾她休息,在派出所處理時,周女士用攜帶的水果刀刺中鄰居左肩,致其輕微傷。
辦案民警在偵查過程中認為周女士精神異常,故于2005年7月委托作司法精神病學(xué)鑒定,以明確其有無精神病及民事行為能力。
那么,2005年《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鑒定結(jié)論,是否能影響2010年簽訂貸款合同的行為呢?這也了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
小燕一方認為,周女士于2005年7月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有病歷證明她在2010年10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療,因此周女士和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自然無效。
信用社一方則辯稱,周女士來貸款時思維清晰,和常人無異。而且2010年10月再次住院治療期間,周女士仍準時按月還息。這說明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決:
鑒定并非“一紙定終生”
海曙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司法鑒定書針對的是周女士2005年故意傷害的行為,并不能以此確定她對包括簽訂借款合同在內(nèi)的貸款行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法院駁回了小燕的訴求。
小燕不服,提起上訴。昨天,寧波中院維持了原判。
海曙法院法官說,精神分裂癥并非無法治愈的疾病,精神病人特別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經(jīng)過治療恢復(fù)后,其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yīng)該認定為有效。
本案中,周女士貸款的民事行為,與之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相隔五年之久,這是一個相對較長的恢復(fù)期。而且周女士所在居委會也表示,她平時生活能夠自理,除對噪音非常敏感,懷疑樓上鄰居故意騷擾她,精神上確實存在異常外,其他地方都與常人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