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頭兒子,小頭爸爸,一對好朋友,快樂父子倆,兒子的頭大手兒小,爸爸的頭小手兒大……”這首膾炙人口的歌曲來自95版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片中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及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也是一代80后抹不去的記憶。最近,有兩家公司都說自己擁有這三個人物的著作權,還為此打起了官司。
昨天,這起案子在杭州濱江法院開庭審理,而這三個人物的原型創(chuàng)作者劉澤岱及導演崔世昱也作為證人參與了庭審。
杭州大頭兒子公司
從原型創(chuàng)作者轉(zhuǎn)讓得到三個人物著作權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這里必須介紹一下,《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是由中央電視臺和上海科影廠聯(lián)合制作,在1995年播出后反響強烈,廣受好評。時隔18年,2013年11月28日,《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在中央電視臺少兒頻道的《銀河劇場》播出,同樣廣受關注,而這部新片的制作方便是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下稱央視動畫)。
這下,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坐不住了。他們聲稱,自己享有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及圍裙媽媽三個動畫形象的著作權,央視動畫在2013年將人物形象改編后,推出《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并對新人物形象進行展覽、宣傳,未向他們支付報酬,侵害了他們對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代理律師介紹,在2012年,一位姓洪的男子從這三名人物的原型創(chuàng)作者劉澤岱這轉(zhuǎn)讓獲得了著作權,而他們公司就是從洪先生那轉(zhuǎn)讓獲得了三個人物的著作權。
狀告央視動畫新片侵權 索賠近160萬元
昨天,76歲的劉澤岱也來到了庭審現(xiàn)場,他說,當年,《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的導演崔世昱找到他,委托他擔任原型設計,劉澤岱不負所托,創(chuàng)作出這三名動畫主角的人物形象,沒有收取任何費用。
為此,杭州大頭兒子公司認為,劉澤岱未收取費用設計了這三個人物,作為制作方的央視只能對95版動畫片享有著作權,對三個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權。
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律師進一步解釋說,1995年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是一部電視作品,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而劉澤岱所創(chuàng)造的人物形象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款的美術作品,中央電視臺和劉澤岱對二者享有不同且獨立的著作權,因此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劉澤岱作為“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件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并可將其許可或者轉(zhuǎn)讓給第三人。
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方提交了16份證據(jù),用以證明其著作權來源的合法性及央視動畫侵權的事實,并就此要求央視動畫賠償一共近160萬元。
央視動畫
三個人物屬集體創(chuàng)作,劉澤岱是否擁有著作權還不一定,已另案起訴
杭州大頭兒子公司的說法遭到了央視動畫的否定:“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形象的創(chuàng)作過程屬于集體創(chuàng)作,而非劉澤岱一人之力。”
央視動畫的代理律師說,當年導演崔世昱找到劉澤岱說要做動畫,劉澤岱在導演等人的要求下,當場畫了三幅人物平面圖,也就是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和圍裙媽媽的原型。而且當時口頭協(xié)議說好了這個動畫造型的著作權是歸中央電視臺所有的,央視出于尊重劉澤岱,才在動畫片里署名人物設計是劉澤岱。而央視動畫對于三個人物的著作權來自于中央電視臺。
這位代理律師還特別指出,95版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在劉澤岱創(chuàng)作出人物原型后,制作團隊進行轉(zhuǎn)面圖繪制、人物比例圖繪制、形象深化等一系列創(chuàng)作,而劉澤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創(chuàng)意概念圖的制作。
庭上,央視動畫在針對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提交的16份證據(jù)進行答辯,并強調(diào):“劉澤岱是否擁有三個動畫人物的著作權?不一定!關于三個人物著作權的歸屬,我們已經(jīng)上訴到北京東城區(qū)法院。”
劉澤岱
情緒激動當庭表示
未曾授權央視動
央視動畫稱,劉澤岱在后來也曾簽署過一份合作書和一份聲明,將大頭兒子與小頭爸爸的形象授權給了央視,所以他們才投資上億元,制作了新版動畫片。而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是一家2013年6月才成立的新公司,而關鍵人洪先生偶然得知中央電視臺與劉澤岱未簽訂過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協(xié)議,從而故意誘導劉澤岱簽下著作權轉(zhuǎn)讓合同,目的是通過不勞而獲竊取央視動畫的勞動成果。
那么,作為人物創(chuàng)作者的劉澤岱,這名曾經(jīng)參與制作了同樣耳熟能詳?shù)膭赢嬈妒婵撕拓愃返拿佬g師,他是怎么說的呢?
“2012年,我與洪先生簽著作權轉(zhuǎn)讓合同,那是我人生第一份合同,我記得很清楚。”在法庭上,老人強調(diào)說,關于與央視動畫的合同,他未曾授權過。
那么簽署的合作書和聲明呢?老人表示,他一直是畫畫的,對于文字的東西,合同之類他并不太懂,“簽字的時候是在吃飯,崔世昱也在場,我才簽的,這不是我本意。” 劉澤岱情緒有點激動,他說好友崔世昱在場,合同他沒仔細看,就簽了字。
昨日,濱江法院并未當庭宣判此案,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調(diào)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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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兄弟的“爸爸”
也曾想要回自己的“娃”
昨天,記者也就此事聯(lián)系了浙江五聯(lián)律師事務所王惠林律師,他介紹,作為一名動畫人物的原型人物設計,在創(chuàng)作之初,以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著作權的歸屬尤為重要,可以避免此后的糾紛。
不過,王律師也指出,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原型人物的創(chuàng)作者還是擁有署名權的,這個好比《蒙娜麗莎》的所有者不管是誰,作者永遠是達·芬奇。不過,在動畫片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一個動畫形象的最終成型會經(jīng)歷多個步驟,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的歸屬容易引發(fā)糾紛。
記者也查閱了一下,發(fā)現(xiàn)如今耳熟能詳?shù)暮J兄弟也曾因為著作權的歸屬引發(fā)糾紛。2010年初,負責葫蘆兄弟人物造型的胡進慶、吳云初將老東家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至法院,認為“葫蘆娃”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可以獨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權,在雙方未就著作權進行約定的情況下,“葫蘆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應歸二人所有。但一審、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均駁回了兩人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