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借條作為證明借貸關系的核心證據(jù),歷來作為案件認定的主要依據(jù)。但是,如果借款人一欄母女作為共同債務人,而母親的名字卻是女兒代簽,母親是否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呢?昨天上午,杭州市江干法院筧橋法庭就審結了這么一樁民間借貸案件。
庭審回顧:
案件有兩名被告,一位是1983年出生的馬小姐,還有一位是金女士,她是馬小姐的媽媽。
原告叢小姐在起訴狀中寫道,2010年春節(jié)前夕,被告馬小姐因為經(jīng)營需要,向她借了11萬元錢,用于生意上的資金周轉。當時的承諾是,錢款10天內(nèi)會歸還。但是,一直到現(xiàn)在,錢還是沒有還。
叢小姐說,在這段時間內(nèi),她一直在向馬小姐要錢款,但對方始終都沒有歸還,只有她的母親幫著還過幾千塊的利息。
據(jù)了解,馬小姐為了讓叢小姐確信自己是能夠還錢的,還在2013年1月9日出具了一份借條,并且將她和她母親金女士作為了共同的借款人。
借條寫明:“今馬小姐、金女士向叢小姐借人民幣11萬元整。”
不過,馬小姐說,這是在她母親不在場的情況下,她私自在借條上簽下了母親的名字。原告也認可了這一情況。
但即便如此,欠的錢還是一直沒還。叢小姐表示,最終她到法院來起訴也是沒有辦法,既然當時借條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那么馬小姐和她的媽媽就應該共同承擔清償?shù)呢熑巍?/p>
法院判決:金女士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件昨天經(jīng)過審理后作出了判決,馬小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馬小姐的媽媽金女士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承辦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馬小姐以出具借條的方式確認了其與原告叢小姐間存在借貸關系,馬小姐理所當然應承擔還款責任。至于金女士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問題,承辦法官認為,錢并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沒有委托馬小姐借款。所以金女士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經(jīng)過書面追認或者知道后默許
金女士才需承擔責任
江干法院的韓法官說,法院最終判決金女士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依據(jù)是《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guī)定。
這條規(guī)定的原文是這么說的,“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通俗來講就是,代簽字的人如果確實是受到了被代簽字人的委托,或者被代簽字的人默認了代簽字人的行為,那么其就將承擔共同的責任。
結合到這起案件中,金女士在兩種情況下是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
第一種情況是,金女士書面委托了女兒代為在借條上簽字,或者女兒在代簽字之后,她進行了書面追認,確認了此事。那么,其就將作為共同還款人承擔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金女士如果知道女兒在借條上代簽了自己的名字,但卻沒有否認女兒的這一行為,采取默許態(tài)度的話,也是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
韓法官提醒說,如果要讓對方代理他人在一些字據(jù)上簽字的時候,最好是讓對方在代簽的名字后面注明“代”字,并且讓被代理人明確表示同意,最好通過書面的方式進行確認,這樣可以有效規(guī)避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