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的深夜10時許,天空一片漆黑,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寧靜的鄉(xiāng)村發(fā)生了一起驚天血案:一個56歲的彪形大漢張某,在短短個把小時內被兇殘的歹徒殺戮,并慘遭分尸、拋尸、焚燒床鋪,毀滅殺人現場,手段殘忍,令人震驚。3月13日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迅速破案,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邵某、王某。
■2012年10月15日,邵某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淮安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某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后,兩名被告人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經省高院開庭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身判決。
村民報警:小樹下驚現血跡 池塘內疑有尸塊
2012年3月9日下午,離案發(fā)僅隔兩天,開發(fā)區(qū)某鄉(xiāng)村一婦女看到某省道東側西南角的兩顆小樹下面的地上有許多血跡和兩只帶血的成年男人的棉鞋墊,池塘西邊一顆小樹上也有血跡,且樹的上半部分被折斷。次日下午,其再次路過時看到血跡和血鞋墊仍在,并把情況告訴兩個村民。兩個村民反映他們還在池塘里發(fā)現幾個黃色化肥袋。又過了兩天,該婦女把情況告訴其丈夫,同時發(fā)現有血跡的地方被人挖了坑,鞋墊不見了。第二天中午,其丈夫又在該村魚塘發(fā)現三個蛇皮袋,疑似內有尸塊,趕緊向警方報案。
刑偵人員迅速趕到,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現場遺留物,并對可疑斑跡依法進行拍照和提取。
2012年3月13日晚,邵某在公安機關對其一般性排查時,主動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次日凌晨,邵某帶領公安人員到王某住所將其抓獲。
警方調查:牌桌上的一點糾紛 導致了一場殘忍殺戮
2012年3月初,邵某與張某在張某家打牌時,邵某因出錯牌,被張某責罵,還揚言要揍他,要把他“辦”了,而邵某感到非常沒面子,一直懷恨在心,遂產生殺害張某的歹念。
3月6日,在邵某父親出院的前一天的晚上,邵某請王某吃飯,酒足飯飽之后,邵某向王某攤牌說:“張三再跟我狠,我就不留情了”。因為張某個子高大,邵某怕打不過他。遂請王某幫忙,并承諾將張某殺死之后,給王某5000元錢。王某表示同意。
3月7日深夜22時許,邵某攜帶準備好的不銹鋼彈簧折疊刀與王某一同騎車到張某家中。見張家門沒關,二人就直接進去,并發(fā)生了爭執(zhí)。
此時的邵某急了,身子撲上去就用左手把張某按住,右手用折疊刀連續(xù)戳睡在床上的張某胸部、頸部。在此過程中,為阻止張某反抗,王某用雙手按住張某雙腿,讓其不好動。邵某又戳了一會兒,張某拼命反抗,用力翻過身,邵某就壓上去按住他,向張后腦勺和脖子戳,戳了大約幾十刀。王某因害怕而中途離開。邵某殺人后又返回家中拿來斧頭和塑料編織袋、繩子等物,一不做,二不休,邵某又肢解了尸體,用斧頭將張某尸體切割成數塊,連同作案時隨身的衣物及作案工具分別裝入三個蛇皮袋內,拋尸于野外。
拋尸后,邵某為毀滅證據,再次折返張某家中,用打火機點燃張某的床鋪,將殺人現場焚毀。邵某在用刀戳張三的過程中,不慎將自己的右手食指根部劃破,傷口約一厘米左右。
兩天后,邵某害怕留下痕跡,帶著一把小的鐵鍬來到現場,看到停車的地方有血跡,旁邊樹上也有血,就用小鐵鍬將樹拆斷,用土掩蓋。
此后,邵某還是不放心,又拿了一把大的鐵鍬來到現場,在緊靠停車的地方,挖了一個大坑,直徑四十厘米左右,深不到一米,把現場的血跡都埋在大坑里面了,把地上的一些帶血的枯樹葉也埋到大坑里。
判決結果:手段兇殘情節(jié)惡劣 主犯被判死刑
案發(fā)后,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張某系他人持銳器刺破心臟、左側頸總動脈致大出血死亡;尸體離斷處創(chuàng)口特征符合銳器、斧頭工具形成特征。
3月14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邵某、王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轉逮捕。
邵某歸案后,向警方交代自己滅絕人性之舉。
2012年7年17日,該案由淮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至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由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前期調查取證細致,審查起訴只用了30天,與2012年8月17日,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將邵某、王某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9月27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邵某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發(fā)生糾紛后,即勾結他人經事先預謀,持兇器故意剝奪被害人生命,王某為私利所惑,而參與合謀,并在與邵某共同殺人的過程中,為邵某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邵某在共同犯罪中為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兇殘,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最終,邵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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