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wǎng)9月16日訊 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傷?如何認定為工傷?
近日,開發(fā)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工傷認定案件,當事人張先生因為在下班后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其所在單位為其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介紹
張先生系連云港開發(fā)區(qū)某公司職工,擔任生產(chǎn)車間領班一職,家住海州區(qū)某小區(qū)。因考慮到上下班路途較遠,該公司應張先生及其他幾位職工的要求,在開發(fā)區(qū)范莊租賃一棟樓房供張先生等人居住。
今年7月份一天的17點31分,張先生打完考勤后下班,在宿舍吃飯、洗漱完后,19點45分左右,張先生想起家中有急事需要處理,于是決定騎摩托車前往海州老家。20點05分左右,張先生沿著開發(fā)區(qū)松花江路行駛至勝利村附近時,與一輛面包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腿部受傷。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先生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8月初,張先生所在單位為其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分析意見
張先生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否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屬于在合理時間內,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江蘇省出臺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guī)定,《條例》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應當是合理的時間內經(jīng)過合理路線。
開發(fā)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本案中,張先生于17點31分打卡下班,至20點05分左右發(fā)生交通事故,共兩個半小時。張先生騎摩托車從單位到租住地,途中占用時間不足20分鐘。同時,他從工作場所下班后第一目的并非回海州老家,而是公司的租住地,抵達租住地時即完成了下班過程,其他時間均在處理吃飯、洗漱等個人事務。因家中急事需要處理,其離開租住地前往海州老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不屬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張先生所受的交通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啟示思考
最近,一則上下班途中順便買菜發(fā)生交通事故也算工傷的新聞,受到廣大群眾的關注。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述四種情形均離不開“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但合理問題的把握,仍然是實踐中的難題。
開發(fā)區(qū)勞動仲裁委認為,要把握好度,首先要看職工是否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其次看上下班途中時間是否合理,尤其是下班時間,如果下班行程時間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比正常時間延長的過多,則不應認定為合理時間。最后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當是在合理時間內以上下班為目的而經(jīng)過的路線。
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對職工權益加大了保護力度,并不是隨意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保險制度僅僅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寄希望于用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受傷職工的所有問題,實際上扭曲了工傷保險制度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