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wǎng)9月2日訊 女工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順路將電動車讓給兒子騎,自己步行回家,不料,突遇肇事車輛被撞成植物人,這樣的情況算不算工傷?在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后,用人單位不服,認為其已改變交通方式、超過正常在途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不服工傷認定案件,判決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下班回家途中遇車禍
吳韻(化名)為灌南縣某木業(yè)公司的涂膠工,領取計件工資,可以自主決定下班時間,其正常下班回家路線經(jīng)過其兒子就讀的學校。
2012年10月10日下午,吳韻騎電動車下班回家,行至兒子學校的時候,考慮到兒子放學遲,沒有代步工具,便將電動車留給了兒子,自己步行回家。
不料,回家途中,她被一輛汽車撞倒受傷,肇事車輛逃逸。吳韻經(jīng)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腦疝、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等,目前呈植物人狀態(tài)。
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
因肇事車輛逃逸,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吳韻無責任。后經(jīng)吳韻家屬申請,勞動部門將吳韻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
拿著工傷認定書找到該木業(yè)公司,可是對方卻認為,吳韻下班途中改變了行進路線和交通工具,且事故發(fā)生時間距吳韻下班時間已有40分鐘,遠遠超過其正常在途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
雙方當事人對此爭執(zhí)不已,隨后,該木業(y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
法院判決:也屬工傷
近日,灌南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某木業(yè)公司對上下班交通方式未作要求,職工吳韻便可自主選擇上下班的交通方式,也可以中途改變交通方式,其改變交通方式前后的全部行程時間,均為上下班的在途時間,交通方式的改變造成在途時間延長的,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
吳韻在下班回家的必經(jīng)之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并未改變回家路線,其雖改變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風險,在途時間亦在合理行程范圍內(nèi),應當認定為工傷。據(jù)此,灌南法院依法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