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8月14日訊 在孩子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鄰居家一個11歲孩子帶出去洗澡,不料發(fā)生意外,致孩子溺水身亡。近日,東??h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免于刑事處罰?!?br style="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font-size: 12px; padding-top: 0px" />
事件回放
好意帶鄰居洗澡惹事
2013年7月12日下午4時許,徐某發(fā)短信約朋友李某去東??h李埝林場老官莊北靠山泉附近一石塘洗澡。李某下班后,即趕到徐某的家中。在前去洗澡前,徐某和李某將徐某鄰居家11歲的小孩高某帶走了,而之前并沒有征得高某父母或家里其他大人的同意。
徐某駕駛桑塔納轎車帶著李某和高某前往石塘。到達目的地,徐某告訴李某,高某不會游泳,然后他就跑到石塘北側去“方便”了。而就在這時,高某獨自進入了石塘。片刻,李某發(fā)現(xiàn)高某失蹤了,趕緊叫來徐某一起下水施救,沒有成功。李某隨即打電話報警。當晚10點,高某的尸體被打撈上岸。經法醫(yī)鑒定,高某屬生前溺水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法院判決
擅自帶兒童出事?lián)?/strong>
此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徐某、李某均與高某的親屬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兩人并積極賠償高某死亡所給高家?guī)淼慕洕鷵p失。
法院認為,徐某和李某在未征得高某監(jiān)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高某帶走并導致其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有自首情節(jié),并在事后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法院認為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被告人李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未盡好照顧義務理應擔責
法官認為,表面看徐某帶鄰居去洗澡的行為是好意,但其實他的行為不能說是好意。徐某作為一個成年人,要帶著11歲的高某去洗澡,且知道高某不會游泳,應該能預見到自己要承擔的監(jiān)護責任。
三人去洗澡的地點與家里距離比較遠,如果沒有徐某、李某帶高某去,高某是不可能去到那么遠的地方洗澡的。高某才11歲,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有照顧的義務。在該事故中,徐某所起的作用比較大,因此他理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記 者 趙 芳 通訊員 關立新 嚴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