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wǎng)3月10日訊省高級人民法院6日對泰興市原副市長林楠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泰州市中級法院去年7月公開審理林楠受賄案,林楠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8月,林楠利用職務之便,累計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40萬元、歐元1000元,此外還接受吳某給予的債權(quán)85萬元。 (顧介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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