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報全媒體訊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F(xiàn)實中,“借錢容易還錢難”的事情也屢見不鮮,甚至一些“老賴”企圖鉆法律空子逃避債務。近日,金壇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撤銷權糾紛案件,撤銷了“老賴”惡意轉(zhuǎn)移財產(chǎn)的行為,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2015年8月,蔣某與劉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某返還蔣某借款300萬元,并按月息2%承擔相應利息。一審判決后,為拖延時間,劉某提起上訴,但一直未繳納上訴費。市中院出具按撤訴處理裁定后,債主蔣某于2016年6月向金壇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查詢得知,劉某將其名下的一輛寶馬汽車變更登記至自己的堂弟名下,而且已經(jīng)在車管所進行了登記備案。因劉某名下房產(chǎn)均設置了最高額抵押,法院對其名下另一輛豪車進行了拍賣,并將近100萬元的拍賣款給了蔣某。除上述財產(chǎn)外,未發(fā)現(xiàn)劉某有其他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執(zhí)行程序被迫終結。
可是,劉某還有200多萬元債權沒有兌現(xiàn),去年11月,蔣某將劉某與其堂弟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轉(zhuǎn)讓車輛行為,并支付律師費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依據(jù)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劉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結合車管所出具的車輛登記變更信息,有理由相信,劉某在明知尚欠300萬元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寶馬車輛過戶,該行為導致劉某自身財產(chǎn)的減少,損害了債主蔣某的利益,導致蔣某的債權難以實現(xiàn)。因此,蔣某要求撤銷該行為,法院予以支持。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