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城市網(wǎng)訊 2016年11月4日晚上9:30,在南京邁皋橋附近的長營村公交站臺發(fā)生了一起慘烈車禍。肇事者朱某某駕駛紅色“雪佛蘭”轎車連撞7輛車,并將一對母子撞傷致死。
案件回顧:民政局副局長酒駕撞死一對母子
從現(xiàn)場目擊者拍攝的照片中可以看到,肇事的紅色雪佛蘭轎車車頭嚴重變形,最后抵在一棵行道樹上才停下。撞擊過后,現(xiàn)場留下了近20米的碎片,站臺旁邊一棵行道樹邊則有一攤鮮血。
附近一家飯店的員工都看到了現(xiàn)場的慘狀。據(jù)他們稱,當時就聽到一聲巨響,他們趕緊出門,當時撞擊剛剛發(fā)生,路面騰起一股煙霧。
據(jù)了解,路邊等公交的母子倆當場被撞飛,躺倒在地不省人事。其中孩子頭部受到重創(chuàng),母親則是腿部重傷。隨后就被急救車送往附近的醫(yī)院搶救。大家分析,當時正好是40路車進站,被撞的母子就是在等40路回十字街。
這起悲劇引發(fā)多方關注,除了事故本身的慘烈外,肇事司機朱某某曾擔任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長(事發(fā)前已退居二線)這一身份,也讓他備受關注。之所以發(fā)生這場事故,是因為他酒駕。經(jīng)鑒定:朱某某當晚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33.4mg/100ml。
事故發(fā)生后,上百人趕到南京市殯儀館,送別這對在車禍中遇難的母子……
審理過程中,朱某某的說法與案發(fā)現(xiàn)場卻不一樣,他稱自己身體不佳才飲酒開車,而對于事發(fā)經(jīng)過已記不清。
被告人朱某某:案發(fā)前,我迷迷糊糊的,意識模糊,加上當時鼻孔出血。
至于跟第一輛車子碰擦沒碰擦,我一點印象都沒有,后面的事情到現(xiàn)在我自己也沒辦法回憶。
一審宣判: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昨天,法庭經(jīng)過兩個月的合議,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宣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仍在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并在已發(fā)生追尾事故的情況下,不計后果繼續(xù)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駛、闖紅燈,連續(xù)撞擊行人及多輛車輛,造成二行人死亡及車輛損失人民幣24萬余元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兩條人命只賠6.7萬多元?家屬不能接受
在這起慘劇中,最令人痛心的就是一對無辜的母子被撞身亡,他們的生命永遠定格在35歲和8歲,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就這樣被毀了。對于這樣的一審判決,家屬難以接受。
在接受零距離記者采訪時,家屬一度情緒失控,嚎啕大哭,他們對法院認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表示認同,但是對量刑不能接受。死者丈夫和死者母親均表示:我就是希望判他死刑。
在第一次庭審中,被害人家屬提請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等共計300多萬元。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昨天也作出了判決:
法院認定,死者家屬所主張的喪葬費予以支持,法院依法確定為61783元,交通費法院酌定為3000元,誤工費法院酌定為3000元。
就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醫(yī)療費,法院認為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且沒有實際支出,不予支持。
此外,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因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沒有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為67783元。因被告人朱某某已先行賠付被害人家屬15萬用于處理死者后事,法院院認為,被害人家屬因本案所產(chǎn)生的喪葬費、交通費及誤工費已由朱某某賠償,并已在本案訴訟前履行完畢,本案不再處理。
兩條人命,只賠6.7萬多元?被害人家屬對此難以理解,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克希在接受零距離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僅僅限于物質(zhì)損害,物質(zhì),非精神,物質(zhì)損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官將被害人家屬請求的物質(zhì)損害幾個方面一個一個進行分析了認定酌定,作出了判決6萬,是沒有問題的。
關于事故對死者家屬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劉克希表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在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就不可以提請民事賠償。
因此,劉克希建議受害人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受害人家屬已經(jīng)明確表示將繼續(xù)上訴。
權威解讀 為什么這么判?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就本案爭議焦點進行了解讀。
關于案件定性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法院認為,朱某某作為一個有駕駛經(jīng)驗的成年人,其對于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駕車的危害應明知,但其在第一次肇事后,未停車查看及處理事故,而是加速駛離,并以93.33km/h高速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十字路口,后又繼續(xù)加速至111.79km/h,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主觀上對于該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主觀上系故意,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對應的過失心態(tài)。故對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朱某某曾于案發(fā)當天下午服用止痛藥雙氯芬酸鈉雙釋放腸溶膠囊,后又在聚會中飲酒,二者作用造成朱某某犯罪時意識模糊至完全喪失意識,且朱某某駕車失控并在事后對犯罪過程無記憶亦印證其犯罪時意識模糊,故朱某某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關于朱某某犯罪時是否意識清醒,朱某某在本案偵查階段的前期供述中,能較清晰、詳細地供述其駕車碰撞多輛機動車的過程,且供述內(nèi)容與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所反映事實基本符合,朱某某雖在此后逐步否認之前的供述內(nèi)容,并在庭審中表示對碰撞過程毫無記憶,但其不能說明推翻此前供述的合理理由,故不足以推翻其此前供述。此外,結合朱某某駕車行駛軌跡、案發(fā)后接受記者采訪的現(xiàn)場反應可見,朱某某雖可能因酒后駕車而導致其控制能力、判斷能力及危險處置能力下降,但不屬于其辯護人所稱意識模糊至完全喪失意識。故對辯護人提出的朱某某犯罪時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根據(jù)南京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朱某某無精神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關于對被告人的量刑
關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朱某某具有積極賠償情節(jié),應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家屬雖曾在交警部門組織下先行賠付被害人家屬15萬元用于辦理喪葬事宜,但雙方在本案訴訟中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被害人家屬拒絕接受賠償,且朱某某對其犯罪事實持回避態(tài)度,供述存在反復,其依法不存在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朱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二人死亡、多部車輛受損的嚴重后果,綜合考量其犯罪手段、侵害對象和危害后果,對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采納。
□通訊員 中苑 紫金山/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