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城市網訊 4月20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南京體育學院原院長張雄貪污案,認定被告人張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雄在擔任南京體育學院副院長、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采用虛報冒領、直接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南京體育學院公款,合計人民幣210萬余元。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雄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鑒于張雄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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