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城市網訊 一男子酒后騎電動自行車反道行駛,結果撞上正常行駛的汽車不幸身亡。日前,建鄴區(qū)法院判決,死者負主要責任,汽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去年12月的一天夜晚,夏某與朋友喝酒吃飯后,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回家。為了走近路,他騎車逆行。由于疏于觀察,夏某的電動自行車與對面一輛駛來的汽車撞個正著,當場身亡。
交警趕到后,聞到夏某身上濃烈的酒味。經檢驗確認,其系醉酒狀態(tài)。為便于處理夏某后事,汽車司機黃某先墊付了3.5萬元,并說具體賠償金額等日后再計算。
后夏某家屬提出45萬元的賠償金額。黃某說,夏某系醉酒騎電動自行車,并且是逆行,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自己正常行駛負次要責任,是交警部門事后認定并告知雙方的。因此,他不應承擔這么高的賠償款。
此前,黃某曾為汽車分別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由于賠償金額發(fā)生爭議,夏某家屬將黃某及兩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后認為,該起交通事故夏某負主要責任,黃某負次要責任,故法庭酌定夏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黃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夏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91萬元由雙方按責任賠償。另外,由于夏某孩子是未成年人,黃某需支付夏某孩子相應的撫養(yǎng)費。最終,法庭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合計賠償夏某家屬39萬元。(通訊員 建砝 記者 鄒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