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不分彼此,雙方之間往往存在著密切的金錢往來,相互給付財物是常見的甜蜜互動。因為信任彼此,對未來充滿美好向往,也從未想過將每一筆給付的性質(zhì)講明白、寫清楚。然而一旦分手,當愛已成往事,他們未曾想到的是,這些熱戀時的“甜蜜互動”,現(xiàn)如今竟變成“雙方的痛”。
劉某(男)與范某某(女)自2016年相識并且戀愛。2017年2月,范某某提出要為二人的將來打算,要求劉某將存款交由自己保管。劉某同意了,并將50000元轉(zhuǎn)賬給范某某,沒過一周,范某某將該筆錢返還給劉某。
兩人在日常相處中逐漸產(chǎn)生矛盾,爭吵不斷,范某某提出要劉某繼續(xù)將存款交給自己才愿意和好。為了挽回這段感情,劉某在此后陸續(xù)將積蓄轉(zhuǎn)賬給范某某。
遺憾的是,這段感情最終還是以分手收場。愛情沒了,劉某意識到自己還有錢在范某某那里,便至其家中討要。
被拒之后,劉某以范某某不當?shù)美麨橛稍V至鼓樓法院,要求判令其返還自己69000元。
法庭上,范某某辯稱其中19000元是劉某的贈予行為,他本人也有很多口頭和書面承諾,說這19000元不要了。
除此以外,分手后的一段期間,因為劉某每天去家中進行騷擾、威脅,導致自己不能上班,工作也丟了,所以范某某認為剩余50000元是對自己的補償,劉某訴請不成立。
曾經(jīng)的戀人沒有走向婚姻殿堂,反而對簿公堂,雙方在法庭上各執(zhí)一詞,到底是贈予還是不當?shù)美?/p>
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在戀愛期間以支付寶、微信方式多次互相轉(zhuǎn)款。自交往日起,核算雙方的轉(zhuǎn)賬往來,劉某多給了范某某59226元。
19000元是否為補償?
被告認為其中19000元是原告給其補償,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
原告對此舉證并質(zhì)證,承認雙方在談判過程中談過,但最終未確定。
根據(jù)雙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確對19000元進行了談判,最終未能達成一致。
故對19000元作為原告對被告的補償法院不予認定。
特殊金額是否該返還?
被告指出,在該款中,有1314元和520元兩筆款是原告在談戀愛期間特殊日子送的禮物。
原告質(zhì)證認為是為結(jié)婚而戀愛支付給被告的,被告應當返還。
法院認為,男女青年戀愛期間特定日子以微信紅包方式給對方送禮物,是愛意的表達,是自愿贈予對方的行為,故該兩筆款合計1834元不應予以返還。
根據(jù)《民法通則》 第92條之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范某某無合法根據(jù)接受原告劉某的給付,故范某某無權(quán)利受有劉某給付的57392元。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劉某57392元。
小編有話說
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于結(jié)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愛情需要理性,不管出于哪種原因,戀愛期間,雙方之間涉及經(jīng)濟往來的,一定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zhì),并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jù)、字條等,以防止日后產(chǎn)生爭議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