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銀行的錢存款人要在驗證后,才能將錢取出或轉走。可陶先生說,2016年在南京江寧岔路口某銀行分理處存了150萬,可這筆錢莫名被一家公司劃走了。經(jīng)奔走,終于換來江寧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銀行全額賠償他的損失及相應利息。存在銀行的錢怎么會莫名被他人劃走?南京晨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客戶150萬元莫名異地被他人劃走
陶先生在前年到江寧岔路口某銀行分理處辦理了一張借記卡,當時存入了150萬元現(xiàn)金,兩個多月后想取出這筆錢。“看到顯示的余額為零,我就打了一份流水賬單,顯示錢在存放當天,以30筆每筆5萬元劃扣,被一個不明的機構扣掉。”他說。他立即向公安報案,經(jīng)查明他的150萬元在異地,某銀行廣州越秀支行被轉到了湖北一家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賬上。他了解到,湖北這家公司與廣東一家公司間有代扣協(xié)議,而廣東這家公司又與某銀行廣州越秀支行有代扣的相關合同,導致他的150萬元轉到了湖北這家公司賬上。由于湖北這家公司涉嫌集資詐騙,因此岔路口分理處便以刑事案為由,拒絕返還陶先生被扣掉的錢。
四處奔走不成只有狀告銀行
由于銀行不愿退這筆錢,他將岔路口分理處告到了法院,要求銀行歸還他150萬。王震,陶先生的代理律師表示,“涉嫌集資詐騙這個案件和陶先生的案件是沒有關聯(lián)性的。問題是劃扣的這筆錢,是否獲得當事人授權,從判決來看,銀行是沒有授權的。”他說,銀行在沒有儲戶授權之下就把錢劃走,這是對國家金融秩序的挑戰(zhàn)。
法院一審判銀行償還本息
去年江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陶先生的借記卡之后又收到案外人匯入的5萬元,被告岔路口分理處的扣款行為,雖符合與廣東公司的扣款約定,但因該行為無原告的授權,故扣劃行為違反了原、被告之間合同約定,法院一審判銀行償還陶先生的本金145萬元和相應的利息。判決后岔路口分理處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們認為,岔路口分理處的是借記卡,符合辦理代收代付業(yè)務賬戶類型,而拿走他錢的湖北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調查不應銀行歸還。在判決書上看到,被告的某銀行稱,在湖北公司的詐騙案中,此公司控制人曾某說這筆錢是借款,而陶先生知道這筆錢會被劃走,還簽過承諾書,對此陶先生否認。為此江寧區(qū)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并無證據(jù)。因此江寧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岔路口分理處償還陶先生的本金145萬元和相應的利息。
儲戶質疑錢失蹤后兩年損失誰擔
雖然上訴是對方的權利,但陶先生損失145萬感到委屈。“銀行認為是正常操作程序,但從判決來看沒有依據(jù)。”王震說。陶先生認為,錢失蹤接近兩年如再二審又會被耽誤。他找了銀行負責人,希望能協(xié)商。可負責人說,“等最終判決下來了該怎么執(zhí)行就怎么執(zhí)行。”對這樣的回答他表示無奈,“覺得銀行和儲戶是不對等的,把我的錢搞沒了將來官司贏了,只能拿活期利息,而我要是占用銀行的錢,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他表示等二審判決下來,他會再次起訴這家分理處,向對方主張自己利息的損失。
愛南京·南京晨報記者 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