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國家商標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裁決,給周瑜文化研究會(舒城)和廬江周瑜研究會下發(fā)42件“周瑜故里”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廬江周瑜研究會異議不成立,駁回異議,“周瑜故里”商標注冊權(quán)歸周瑜文化研究會(舒城)。
可是,廬江周瑜研究會依然不服,又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周瑜文化研究會在法定期限內(nèi)再一次進行了異議復審答辯,并將《“周瑜故里” 商標異議復審答辯書》送交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2013年9月,又撰寫了1萬余字的補充答辯材料。2016年6月,再一次撰寫《商標評審案件證據(jù)再交換書》,1萬余字,針對廬江所謂的再證據(jù)進一步進行答辯,及時送交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
8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周瑜故里”商標注冊權(quán)進行最終裁決,將“周瑜故里”商標注冊權(quán)裁決給周瑜文化研究會(舒城),再一次駁回廬江異議復審申請。歷時六年的“周瑜故里”商標注冊權(quán)之爭終于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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