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chǎn)、錢財都轉到母親名下,李某近日因此被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原來,他是一名“老賴”,轉移財產(chǎn)不是盡孝,而是逃避執(zhí)行。
這是一起因賣房引發(fā)的拒不履行判決的刑事案件。
北京人李某在2013年1月,以400萬元的價格向楊先生出售名下一套位于海淀的住房。楊先生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一直拒絕配合過戶,因此,楊先生訴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楊先生向李某支付剩余購房款,李某配合楊先生辦理房屋過戶,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
判決生效后,李某仍不配合過戶,楊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2016年3月,李某把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區(qū)的房屋過戶給其母。2016年7月,因李某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且無其他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西城法院把李某名下的海淀區(qū)房屋司法拍賣。同年9月,西城法院把清償債務后剩余的房屋拍賣款54萬元轉入李某賬戶,當月,李某又把這54萬元悉數(shù)轉移至其母賬戶,致使和楊先生的生效判決無法執(zhí)行。
經(jīng)過審理,李某表示認識到錯誤,并向楊先生道歉。其家屬也代為繳納了違約金、利息等費用17萬余元。鑒于李某履行了部分判決義務,有悔罪表現(xiàn),法院最終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