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地方,政府作出的承諾不兌現(xiàn)?某些地方,存在“新官不理舊賬”?
甲公司與河南南陽政府有關部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房地產項目??身椖繙蕚溟_工時,卻與當地的動遷村民產生了征地補償上的爭議。
政府和甲公司都希望盡快完成開發(fā)。于是,南陽市政府作出辦公會議紀要,主要內容為:同意由甲公司就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協(xié)議。同時,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征地補償是政府義務,因此對甲公司額外增加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市政府有關部門將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yōu)惠、補償,并將另一處土地出讓給該房地產公司也作為補償。
很快,甲公司據此方案與群眾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并支出額外補償費用。征地補償糾紛就此解決,房產項目也順利建設并完成銷售。
然而項目完成了,政府允諾給企業(yè)的補償卻因故始終沒有全部“兌現(xiàn)”。甲公司與當地政府一直溝通,卻始終沒有結果,無奈將當地政府告上法院。
經過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官司最終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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