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消防大隊的大隊長,想的不是如何做好本職工作,反而挖空心思通過消防審核權力賺錢。昨日,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1970年出生的諶某,曾任溫州甌海消防大隊大隊長、政治教導員、甌海消防分局政治委員等職務,檢察機關指控他涉嫌受賄、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三宗罪”。記者藍瑩
被告涉嫌“三宗罪”
受賄罪:利用職務為他人提供“關照”
2009年10月,諸某(諶某堂外甥,另案審理)在經營消防安裝工程公司過程中,為得到諶某在工程審核、驗收等方面的幫忙、關照,承諾給予諶某50%的干股,諶某予以接受。同時,二人約定以公司獲得的利潤作為共同投資賓館、KTV項目的部分資金,股份各占50%。
此后,諶某利用職務便利,陸續(xù)為諸某介紹工程業(yè)務,并對其所承建的工程在審核、驗收等方面提供關照。至2013年10月底,諸某先后承建了80余個消防安裝工程項目。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諶某及諸某共同投資了KTV、酒店等11個項目。其中,諸某通過用公司賺取的利潤為諶某出資共計95.1737萬元,以此來兌現給予諶某50%的干股,諶某均予以接受。
2013年3月,為感謝諶某在消防安裝工程方面的幫忙、關照,諸某為諶某購買奧迪A6轎車一輛,諸某出資29.71萬元,諶某自付10萬。
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諸某在經營消防安裝工程項目期間,伙同并利用諶某的職務便利,為某銀行6個營業(yè)場所的消防安裝工程審核、驗收備案等方面給予關照。為此,該6個營業(yè)場所以高于市場價格的工程價,將消防安裝工程項目交給諸某承建。諶某和諸某以交易的形式,共同收受財物,共計43.9126萬元。
2004年,時任溫州市消防支隊鹿城區(qū)大隊參謀的諶某,得知豐某某(另案處理)有承建某健身俱樂部的消防工程,便向豐某某索要健身券,豐某某為感謝諶某在其承接的消防工程安裝項目上的關照,以及為了與諶某搞好關系,將面值共計1.5萬元的健身券送給諶某,諶某予以接受。
行賄罪:為通過項目審核,向同事行賄
為順利辦理某綜合樓內部裝修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諶某和豐某某等人經商量,決定通過虛報工程項目、隱瞞建筑面積的手段,使該綜合樓內部裝修符合樂清市公安消防局審核權限范圍,并尋求時任該局政委魏某某(另案處理)的關照。魏某某在明知該申報不符合事實的情況下,仍答應幫忙。
同年10月,該綜合樓內部裝修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順利通過審核。
2012年上半年,該綜合樓項目因未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進行內部裝修,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查獲,并被責令停工和停止使用。2012年5月,為了感謝魏某某之前在該綜合樓項目中的幫忙,以及讓魏某某利用其擔任消防大隊政委的影響力,在不停工的情況下盡快辦理該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諶某等全體股東商量后決定,將該綜合樓租賃項目10%股份以53萬元的低價轉讓給魏某某(同期將該項目10%股份以7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將其中差價22萬元作為好處費送給魏某某。
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章,改變房產功能
2012年,諶某和諸某等人合伙租用了甌海區(qū)新橋街道某廠廠房,籌建旅館(賓館)。在申請辦理消防審批手續(xù)過程中,由于該房產均屬于工業(yè)用途,依照規(guī)定不能以商業(yè)用途受理消防審批手續(xù)。為此,諶某伙同諸某偽造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的印章,并在出具的“臨時改變功能申請報告”上偽造簽批意見,同意臨時變更廠房的工業(yè)用途為商業(yè)用途,并使用了該偽造的印章,從而順利通過了消防備案手續(xù)。
經鑒定,“臨時改變功能申請報告”上的印章系該偽造的印章蓋印形成。
被告認為指控不屬實
庭審上,諶某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不屬實。諶某否認自己接受“干股”。諶某提出與諸某合伙開辦公司前后,自己有3.5萬元及電腦、車輛等原始投入,按照當時公司規(guī)模,已有大于50%的投資。而開辦公司過程中又有陸續(xù)投入,包括過程中產生的分紅,以“滾雪球”的方式再投資。
對于收受奧迪A6車輛,諶某提出并不是諸某為了感謝而送他,是因為諸某在此之前曾用兩人公司的錢買了30萬元的奧迪A4車,而為了與諸某平衡分紅,也就通過公司支付近30萬,加自行支付10萬元,買了40萬元的車,這30萬元購車款是公司盈利所得。
對于公訴機關認為其利用職務便利與諸某為6家銀行營業(yè)場所的消防安裝工程審核、驗收備案等方面給予關照而共同受賄,諶某提出自己只介紹了一個,后來的并不知情,而且認為工程合同價格符合市場合理價格,不屬于受賄。
對于收受1.5萬元健身券,諶某承認確有其事,但認為只是關系較好,當時并沒有給他任何關照。
對于行賄罪,諶某也進行了否認。而對于偽造印章一事,諶某表示為諸某作為,自己并不知情,不構成共同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諶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累計170多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達22萬元,又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當以受賄罪、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期繼續(xù)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