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27日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9月28日《京華時報》)
刑法修正案擬定的新罪名“收受禮金罪”,被媒體以“禮尚往來”入刑為題予以報道,立即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社會各界之所以對此傾注如此大的關注熱情,無外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現(xiàn)實中一些官員往往以“人之常情”“禮尚往來”為自己的受賄行為進行辯護,進而逃避或減輕法律的懲罰;二是公眾也很關心一旦“禮尚往來”入刑,那么作為官員正常的人情往來將如何界定,又何去何從。
這兩個方面的原因背后所揭示的,實際上一個是“禮尚往來”為什么要入刑;另一個則是“禮尚往來”應該如何入刑。先來說“為什么”。
根據(jù)先行的規(guī)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只能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這也就是說,即便一些官員利用逢年過節(jié)、婚娶喪嫁的機會收受了大量的禮金、財物,最多也只能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無法對官員形成真正有效的約束力和震懾力。
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但一些人或企業(yè)利用逢年過節(jié)、官員婚娶喪嫁的機會給官員送錢送物,進行的是一種“感情投資”或者說“長線投資”,并不會馬上變現(xiàn),也就意味著國家無法以“受賄罪”來對這種行為進行定罪和懲處。這實際上等于是增加了一些官員借“禮尚往來”進行大肆受賄的隱蔽性、欺騙性和國家對行賄受賄進行法律懲處時的難度。
從這個角度來說,“禮尚往來”入刑,等于是堵住了“感情投資”的法律漏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如此一來,就讓那些以人情交往、禮尚往來為名義進行的索賄、行賄、受賄行為都無法再鉆這種法律空子,打這種法律擦邊球。從編織更嚴密的反腐敗籬笆角度來看,此舉當然是值得肯定的。
現(xiàn)在的一個問題是,官員也是人,也有親朋好友,社會關系,也需要正常的人情往來,那么如何界定“正常”的禮尚往來和打著“禮尚往來”幌子進行的行賄受賄,就成為“禮尚往來”入刑能否得到真正貫徹實施的關鍵。這就需要我們在對現(xiàn)實情況進行充分考慮的基礎之上,制定具有現(xiàn)實可操作性的法律實施細則,把“正常”與“非正常”進行嚴格的區(qū)分,既避免誤傷了正常的“禮尚往來”,又能有效遏制不正常的“禮尚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