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小伙伴一起去游泳,其中一個不幸溺水身亡,其家長將另外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近日,淮陰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因結伴游泳同伴溺水而引起的賠償案件。
原告趙某系溺水者張某的母親。2012年8月的一天,張某的同學錢某、孫某、李某(三人與張某為初中同學,均系未成年人)打電話邀請張某一起去游泳,酷暑難耐,張某便與三位同學一起前往了淮陰區(qū)某農村的一個溝渠。四同學兩兩分組,分別以扔硬幣的方式決定誰下水游泳。張某扔硬幣輸了,便下水游泳,因夏日灌溉水流湍急,結果不幸溺水身亡。錢某、孫某、李某不會游泳,在張某溺水的時候未實施救助。原告趙某失去了唯一的兒子,悲傷之下將錢某、孫某、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只明確了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義務,沒有規(guī)定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義務。只要未成年人實施了與其心智相符的行為,就無需承擔責任。從盡救助義務來說,無論是社會層面還是法律層面,在法律未賦予特定救助義務的情況下,并不提倡舍己救人,提倡的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救人。對未成年人而言,沒有法定救助同伴的義務,也就談不上不履行救助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晚報記者 王磊 通訊員 王圣宇 姚金花
編者語:未成年人沒有特定救助義務,但是張某溺水死亡的原因明明是四個“小伙伴”打賭的結果(大家都不會游泳,卻“邀請”張某游泳,本身就很可疑,如果公安深挖,也許會有未成年人謀殺案的嫌疑),因此其他三個“小伙伴”的監(jiān)護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很顯然法庭的判決非常牽強,不由得人們要展開聯(lián)想。原告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