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 者 李 江 通訊員 靳寶生
2012年9月,被害人貞某和蘇某想用位于灌南縣城某處門面房到銀行抵押貸款。為了能貸到更高的額度,兩人找范某幫忙,因為范某曾說過他認識一位銀行行長。之后,范某便將“假行長”陳某介紹給了貞某。陳某表示,貞某的門面房估值780萬元,可以貸款700萬元,實際上,貸款額度一般為評估價值的70%。介紹人范某提出要拿貸款的5%作為好處費,之后貞某分兩次給陳某13萬元作為運作費。收到陳某的收條后,貞某滿心歡喜,坐等月底貸款到賬。
不料,陳某夸下的海口卻無法兌現(xiàn),月底將至,款項卻貸不出來。為了騙得貞某信任,拖延時間以達到占有13萬元運作費的目的,陳某上演了一出到其任“行長”的某銀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親自“辦理”貸款的情景劇。
陳某事先找人刻了一枚該銀行開發(fā)區(qū)支行的公章和一枚私章,并在一份該銀行空白的貸款合同上填寫了貞某房屋抵押貸款的合同內(nèi)容,蓋上上述假章。在銀行門口,陳某讓貞某在合同上簽字后拿著偽造的合同去銀行“辦理”貸款,其實陳某只是在銀行里繞了一圈后又出來了。這一切被已起疑心的貞某拆穿,陳某便施展“拖字訣”,保證在11月底一定把款貸出來,但直到12月底,陳某還是未貸到款。貞某要求陳某退還13萬元并賠償損失,陳某此時玩起了“賴字訣”,不想退錢。貞某只得報警,陳某潛逃,后被警方抓獲。
檢方提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為了取得不義之財而觸碰法律底線,否則將自食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