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 全
【案情經(jīng)過】某公司因工作成績斐然,為了犒勞員工,在某日下班后集體到飯店聚餐,餐后,公司組織員工到KTV唱歌,員工自愿參加。員工小王唱歌結(jié)束后在回家途中發(fā)生車禍,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當?shù)厝松绮块T認定其不屬于工傷。本人不服,認為其聚餐和到KTV唱歌均系公司安排,應視為工作或工作的延伸,而其受傷應視為下班途中,從而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guān)維持了當?shù)厝松绮块T的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專家觀點】
這種情形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涉及空間位置和時間因素,實踐及理論認為,判斷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應以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確定。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小王參加公司組織的聚餐和唱歌活動的行為,是否應視為工作或者工作的延伸。
“客觀說”是界定是否屬于工作的主流觀點。依據(jù)“客觀說”,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工作,應依據(jù)其客觀表現(xiàn)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之組成部分,并非只要是用人單位或雇主安排的活動或行為,就都成為工作。
在本案中,公司組織的聚餐和到KTV唱歌等行為很難界定為工作。因此,小王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