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城市網訊 本次發(fā)布的“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認可。二審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中國工商銀行4179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將該賬戶內的19.5萬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
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法院認為,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jié)。
最高法規(guī)定,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故判決宋某某婚后養(yǎng)老保險金14322.48元歸宋某某所有,對于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fā),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有利于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聲明:本媒體部分圖片、文章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025-84707368,廣告合作:025-8470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