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賣相好看,饅頭包子里加泡打粉
江蘇法院宣判“毒饅頭”案,涉案人員被判刑并處禁止令
昨日,江蘇高院公布一起“毒饅頭”案,涉案店老板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禁止從事食品類經營活動。
涉案人孫某2015年12月開始經營一家快餐店,主要經營中餐,唐某負責饅頭、包子等面食制作。出于“賣相好看”的考慮,二人明知泡打粉對人體有害,仍成箱購入用于制作面點并銷售,每天用掉50多公斤面粉。直至2016年7月26日6時許,公安局民警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fā)現該情況,現場查獲“泡打粉”43包,提取面團一塊,經檢測,唐某、孫某添加“泡打粉”用于制作饅頭、包子等食品的面團中鋁殘留量為280mg/kg。江蘇東海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孫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共同犯罪。
近日,江蘇東海縣法院以被告人孫某、唐某犯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據悉,禁止令是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罰手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截至目前,江蘇僅東海縣法院已對35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人員適用禁止令。唐某、孫某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的一年間,二人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