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價3000元的車載音響,因網頁宣傳使用“頂級音響”詞語,網店被告上法庭,消費者如愿退貨并獲三倍賠償。昨日,江蘇省高院公布這起案例,提醒商家不得使用“國家級”“最佳”“頂級”等用語。
孫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向某汽車服務公司為愛車選購了一款車載音響,價格為3000元。購買并安裝后,孫某以產品網頁宣傳的“頂級音響”沒有依據為由向江蘇常熟法院起訴,要求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9000元。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在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的同時,承辦法官告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當即表示愿意根據法律規(guī)定作相應的賠償。隨后被告與原告協商一致,原告撤訴。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由此提醒商家在廣告宣傳時一定要客觀、公正,不得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