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記卡明明在自己身上,手機卻顯示在山東被3次盜刷19000元,儲戶黃女士意識到銀行卡被盜刷后,立即掛失報警。但由于消費地點沒有留下監(jiān)控,未能破案,損失無法挽回。無奈之下,黃女士和銀行打起了官司。
后經查上述三筆消費均為19000多元,發(fā)生在山東省某市,由于刷卡金額不大,刷卡消費的人員也沒有留下監(jiān)控影像,致公安機關未能破案。一個月后,黃女士起訴發(fā)卡銀行,認為自己的存款在銀行處,銀行有義務保障其存款的安全性,并要求銀行賠償被盜刷的損失5萬余元。
審理中,銀行舉證證明黃女士的上述銀行卡曾在案發(fā)地商場刷卡消費,根據刷卡消費簽字單上的簽字反映非黃女士本人簽字,故黃女士的銀行卡存在因自己保管不善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而黃女士堅稱該筆消費簽字的為其家人,并未泄露信息。原、被告雙方為此各執(zhí)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審理中,法官查閱了大量資料,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的調解工作,指出雙方在該起案件中應引起注意的事項。后在法官多次的協調之下,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由銀行承擔原告黃女士75%的相關損失。
法官提醒,持卡人最好不要出借、出租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在安全保護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不要使用網上銀行系統,以防銀行卡信息和銀行卡賬戶交易密碼被他人竊??;在有他人在身邊的情形下輸入密碼信息要加以防護;不輕信短信中獎或消費確認等虛假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