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合肥晚報訊 外排污水經處理后依然污染物嚴重超標;運送污水的車輛裝載量不足,運送時沿途拋灑、滴漏……不過,在合肥市龍泉山生活垃圾處理場原副場長葛瑞新眼里,這些都根本不算事。
據調查,今年58歲的葛瑞新,在擔任合肥市龍泉山生活垃圾處理場副場長、黨支部副書記的6年多時間里,先后收受他人賄賂200余萬元。在收到可觀的好處費后,葛瑞新不僅幫人安排項目、謀取利益,對項目承接方的諸多違規(guī)行為更是放任不管。近日,葛瑞新因受賄罪被廬江法院依法判刑。
每噸外運污水他收2元“好處費”
記者注意到,葛瑞新受賄的犯罪事實共有八起,其中,合肥市樹仁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樹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行賄的金額最多,達143萬多元。
2008年,樹仁公司以安徽同濟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接了龍泉山垃圾處理場場外供水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肥東縣自來水公司要求樹仁公司交付30萬元的管線維護費。為此,樹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請求葛瑞新出面協(xié)調,并表示事成后給予感謝。
葛瑞新出面后,由龍泉山垃圾處理場每年支付給肥東縣自來水公司9.6萬元的管線維護費,使得工程得以順利施工。事后,丁某送給葛瑞新3萬元表示感謝。在此次“合作”之后,丁某便試圖通過葛瑞新在龍泉山垃圾處理場的項目賺取更多的利潤。
2009年6月份,龍泉山垃圾處理場垃圾滲濾液外運、處理項目公開招標。丁某的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于是再次找到葛瑞新請求幫助。
葛瑞新隨后將丁某介紹給安徽邦華環(huán)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華公司”)。后來,邦華公司中標該項目,并與丁某達成合作,將污水外運業(yè)務交給丁某的樹仁公司運輸,所得利潤由兩公司對半分成。
此后,丁某按照每噸污水2元的標準給葛瑞新“好處費”。自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3月,丁某陸續(xù)送給葛瑞新“好處費”計140萬余元。
除了丁某給予的每噸污水2元的“好處費”,幾乎是坐享其成的邦華公司為了能長期經營該項目,也每月送給葛瑞新5000元至7000元的“好處費”。至2012年底,邦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先后送給葛瑞新現金合計15萬余元。
外排污水嚴重超標他卻熟視無睹
據丁某介紹,其給葛瑞新送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來,因為葛瑞新將其引薦給了邦華公司,其才能參與這個污水外運項目。二是邦華公司和龍泉山垃圾處理場簽訂的污水外運合同期限只有一年,第二年需要龍泉山垃圾處理場和邦華公司共同提出要求才能續(xù)簽。三是其送給葛瑞新錢,龍泉山垃圾場會放松對其運送污水車輛的裝載量的檢查。其車輛有時存在裝載量不足現象,但都是按照滿車來結算的。四是龍泉山垃圾處理場對其運送污水的車輛有監(jiān)管職責,如果沿途出現污水拋灑、滴漏現象,就要對其進行處罰。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其公司沒有辦法徹底杜絕污水拋灑、滴漏現象,但因給葛瑞新送了錢,基本上沒有因此受過處罰。
自2005年始,龍泉山垃圾處理場委托福州嘉園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園公司”)處理垃圾滲濾液,嘉園公司負責人高某先后于2009年、2013年、2014年分三次送給葛瑞新計25萬元。
高某稱,在該項目運營過程中,葛瑞新為其公司提供了多方面的關照。其公司處理的外排污水有時不達標,尤其是COD指標和氨氮指標有過嚴重超標的情況,但在實際結算時,龍泉山垃圾處理場也是按照達標排放的標準來給其公司付款的。另外,根據合同約定,其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標,龍泉山垃圾場要對其公司進行處罰,但實際上葛瑞新也沒有處罰其公司。
揭發(fā)兩人有立功表現
據調查,2007年至2013年間,葛瑞新在擔任龍泉山垃圾處理場副場長、黨支部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0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去年下半年,葛瑞新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合肥市紀委立案調查。到案后,葛瑞新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此外,葛瑞新還揭發(fā)了合肥市環(huán)保局環(huán)境監(jiān)察支隊原支隊長曹某和環(huán)衛(wèi)檢測中心原主任肖某的犯罪事實。經查,曹某、肖某受賄數額分別約為190余萬元、5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葛瑞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02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其已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處葛瑞新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原標題:合肥龍泉山垃圾處理場原副場長6年受賄200余萬 每噸外運污水收2元“好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