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合肥晚報報道,13年前,已婚男子岳某找了個情人楊某,兩人生育一女后于2010年領取了結婚證。岳某為楊某買了房,房產(chǎn)證也辦在楊某名下。不料岳某2012年因意外事故死亡,原配及其子女以重婚罪將楊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分割岳某與楊某共同購買的房產(chǎn)。
1988年6月,孔某與岳某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但并未領取結婚證,兩人1989年生育一女崔某、1999年生育一子岳小某。
2003年,岳某與楊某相識,之后便以夫妻名義在合肥租房同居生活,兩人于2006年生育一女,2010年4月岳某與被告楊某在肥東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2010年3月,岳某、楊某按揭購買了位于合肥市某小區(qū)住房一套,房產(chǎn)權利人楊某,共有情況單獨所有。2012年1月,岳某因意外事故死亡。2013年3月,楊某向肥東縣人民法院起訴崔某、岳小某,訴稱要求對楊某與岳某購買的位于合肥市某小區(qū)房產(chǎn)進行分割。2013年5月,岳某的妻子孔某向肥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追究楊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該院2014年1月受理該案后,中止審理楊某起訴的案件。2014年3月,肥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楊某犯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此后該院以楊某訴請的法定繼承糾紛缺少必須具備的法律關系請求權基礎,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現(xiàn)孔某訴訟來院,請求確認位于合肥市某小區(qū)房屋屬于岳某和楊某共同所有。
生效法律文書已經(jīng)確認楊某與岳某同居后重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為無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按共同共有處理??啄程峁┑南嚓P生效的判決書、楊某自己訴訟時的訴狀及住房借款合同均證實系岳某與楊某共同購買合肥市某小區(qū)的房屋,被告楊某在舉證期內(nèi)對此并未舉證予以否認,也未舉證證明岳某與其對此房產(chǎn)權有特殊約定的證據(jù),故該房屋產(chǎn)權應屬岳某與楊某共同所有??啄车拇_認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夏曉雨
原標題:丈夫重婚為小三買房猝死后妻子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