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望江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該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與社會人員共同勾結(jié)、用個人隨身配備的“警務(wù)通”為違章車輛銷除違章記錄(俗稱“銷分”)的一起行、受賄案,一審法院認定: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吳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兩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7月25日判決生效。
2014年6月,吳某某通過他人認識了時任該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長嶺中隊民警楊某某,為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吳某某與楊某某商議,由吳某某提供違章車輛和行駛證信息和用來扣分的駕駛證信息,再由楊某某用配備的“警務(wù)通”為違章車輛銷除違章記錄(俗稱“銷分”),每銷一分,吳某某支付楊某某15元的好處費。自2014年7月至同年8月16日,楊某某為他人違規(guī)銷除車輛電子違章記錄累計4040分,先后六次收取吳某某給予的好處費38300元。吳某某向車輛違章人按每銷一分賺取10元的費用,獲利4萬元左右。
楊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負責(zé)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的職務(wù)之便,以幫助違章車輛銷除違章記錄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8300元,其行為觸犯刑律構(gòu)成受賄罪。吳某某為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刑律構(gòu)成行賄罪。楊某某和吳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故法院對其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