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王某伙同他人搶劫財物被通緝。20年后,昔日同案犯已出獄多年,王某卻將接受法律公正的判決。近日,東至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1995年6月1日晚,王某伙同李某、余某、方某、葉某(均已判決)在浙江省樂清市攜帶刀、手電筒等工具來到李某等人的住處,對李某等人進行威脅、毆打、搶走手表四塊和現(xiàn)金100余元。同年6月18日,五人攜帶鋼管、耙釘、手電筒等作案工具來到東至縣境內,用石頭在公路上設置障礙攔截過往車輛。19日凌晨,王某等人在同一地點在較短時間內先后攔停朱某、鄭某、任某駕駛的貨車,搶得現(xiàn)金4580元、金戒指2枚、手表2 塊、香煙8包、眼鏡一副。今年3月15日,王某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抓獲,并于當月19日移交東至縣公安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錢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王某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之前,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1979年刑法進行處罰。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尚好,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唐金法 張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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