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年初至2016年12月7日間,被告人代波在樂清市樂城街道臺樂路21號經(jīng)營“樂清市樂成先碧餐飲店”(門口招牌為“正宗川菜館”)期間,為了減少成本,牟取不法利益。
代波與被告人王先芝及夏秀紅(另案處理)等人,每天對餐館內(nèi)泔水桶中漂浮在上層的廢紅油及外賣打包多余的廢紅油進行回收,然后代波授意廚師被告人潘獻忠、李春銳等人對廢紅油進行提煉加工。
每天深夜菜館打烊后,潘獻忠、李春銳等人將回收的廢紅油與水混合后,放在鍋內(nèi)加熱清除雜質(zhì)、蒸發(fā)水分后,提煉出的廢紅油當作成品油存放在店內(nèi),由潘獻忠、李春銳當作食品原料用于次日炒菜并銷售給顧客吃。
被告人代波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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