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9月27日訊 顧客嫌烤爐火不夠旺,燒烤店主拿酒精來助燃,一添加便“引火上瓶”,隨后他隨手扔出即將爆炸的酒精瓶,一對母子被濺開的酒精燒傷。為索賠,這對母子分別將店主告上了法庭。日前,平陽縣人民法院對這兩起健康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店主這一扔,也扔出了40多萬元的賠償。
這不幸一幕,還得從去年11月說起。去年11月3日,平陽王先生一家三口,和朋友一起開車到平陽錢倉鎮(zhèn)白水水庫游玩,其間在水庫邊一家新開的燒烤店吃飯。燒烤時,大家叫店主李某想辦法將火弄旺些。李某看了下,拿來一瓶酒精準備倒進烤爐助燃。
誰知,李某拿著敞口的酒精瓶往已有明火的烤爐一倒,頓時躥上來一團明火,酒精瓶被點燃;李某下意識地隨手扔掉手上的酒精瓶;幾乎在同時,酒精瓶爆炸了,濺出的酒精濺在烤爐旁的王先生妻子陳女士和兒子小安(化名)身上,并燃燒。
這讓包括李某在內的多人受傷,其中陳女士和小安的傷情較為嚴重。經鑒定,陳女士現(xiàn)遺留的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及左腕關節(jié)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9級;小安輕度毀容,現(xiàn)遺留的后遺癥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7級。
事發(fā)后,李某向陳女士一方賠了1.8萬元??申惻糠矫嬲J為,這賠償遠遠彌補不了他們的損失。經多次交涉,索賠無果,陳女士、小安分別起訴狀告李某,分別要求賠償23萬多元和38萬多元。
庭審中,李某表示,他這個燒烤店是無證經營,原告方應該知道他是違法經營,仍前來就餐并租用烤爐,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用酒精點燃烤爐的過程中操作不當,引起酒精瓶爆炸,造成兩人被燒傷,應承擔侵權責任。李某主張原告方面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
通過認定原告的合理損失,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陳女士經濟損失21萬余元,賠償小安經濟損失20萬余元。
顧客沒有主動審查燒烤店的義務
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
公司部專職律師薛進軍
本案系侵權行為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案中,李某用酒精助燃等行為操作不當,具有明顯的過錯;該系列行為與陳女士和小安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李某已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鑒定,陳女士、小安的傷情分別構成9級、7級的傷殘等級,依據(jù)《侵權責任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陳女士和小安有權要求李某賠償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費用和損失。
此外,作為顧客,沒有主動審查燒烤店具有相關資質的義務,陳女士等人不存在過錯。李某關于“陳女士等人應該知道他是無證經營仍前來就餐存在過錯,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部分責任”的抗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應支持。
小編說兩句:這次不出事,下次也會出事。無證經營商戶啊,拜托你們把證件和執(zhí)照,把顧客的安全當回事情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