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盛燕及其女兒潘某某昨天缺席庭審,圖為其代理律師在庭上辯論。

庭審播放的視頻引來眾多媒體拍攝
浙江在線05月27日訊 在廣州被掐脖的溫籍女小販李盛燕狀告城管、公安案昨天上午9時在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李盛燕及其女兒潘某某訴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海珠分局、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請求確認兩被告行政行為違法,并要求兩被告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在全國性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分別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8萬元。而兩被告代理人則要求法庭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李盛燕及其女兒潘某某昨天缺席庭審,由其代理律師隋牧青出庭。
在3個多小時的庭審中,雙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槍舌劍,在多個焦點問題上“短兵相接”。昨天中午12時許,審判長宣布休庭,但并未當庭宣布審判結果。原告代理人隋牧青接受采訪時表示,希望海珠法院能作出公正判決。如果敗訴,還會繼續(xù)上訴。但他同時也擔憂,行政訴訟本身勝訴率低,因此對于最終結果,他并不十分樂觀。
焦點一:誰是沖突的制造者?
對于女小販在人行道上亂擺賣的事實,雙方并無異議,雙方的分歧在于“到底誰是沖突制造者”。
被告代理人表示,事發(fā)的廣州大道南屬于嚴禁亂擺賣區(qū)域,原告亂擺賣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告工作人員是依法對其進行查處,查處過程符合法定程序。該代理人認為,當日,在被告工作人員的勸告下,在該地段亂擺賣的人員均積極配合執(zhí)法工作,收拾物品離開,而原告聲稱“做完這單生意就走”,但實際上并無收拾東西離開的意圖。經(jīng)執(zhí)法人員多次教育、教導后,原告仍然拒不停止非法擺賣行為,反而辱罵工作人員,并拿起番石榴砸打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廣州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以及《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條例》的規(guī)定,原告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zhí)行公務違法行為。她也承認,當時動手的城管協(xié)管員確有錯誤,“就是沒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對此原告代理人表示反對。他認為,李盛燕的行為有不妥的地方,但小販沖突升級的關鍵在于城管搶刀并辱罵其當事人。對于城管方面稱李盛燕擺攤嚴重影響市容的說法,他認為是“夸大其詞”。
焦點二:小販扔番石榴是不是暴力行為?
庭審開始后,城管方面的代理人要求在法庭上播放一段視頻。視頻時長約15分鐘,就是此前廣州城管委對外公布的視頻。城管方面的代理人表示,李盛燕拿番石榴扔執(zhí)法人員屬于砸打的暴力行為,“一個番石榴有一斤多,砸在人身上有什么感覺,大家可以想象”。原告代理人表示,李盛燕扔番石榴只是她面對城管工作人員侮辱、威脅之后一時氣憤的正常反應,不能視為暴力抗拒執(zhí)法,“而且一個女子扔個番石榴就叫做暴力,那中國到處都是暴力了。”
原告代理人表示,李盛燕確實是個性格比較潑辣的女子,言語也有不當?shù)牡胤健H绻敃r城管多一些耐心,李盛燕也忍氣吞聲點,可能沖突就不會發(fā)生。但他認為,李盛燕的潑辣并不是錯。
焦點三:城管能否“控制”小販?
在掐脖問題上雙方再次發(fā)生分歧。原告代理人稱,被告對原告做出扭臂、掐脖的人身強制和傷害。而被告代理人則表示,執(zhí)法人員當時是對原告采取了控制措施,并非傷害??刂圃媸菫榉乐贡┝π袨樯?,避免發(fā)生傷害執(zhí)法人員或自殘、影響小孩等過激行為,隔離原告與水果刀、鐵秤等危險物品。
原告代理人認為,同一個視頻,他的看法和城管方面不一樣。他覺得,整件事情就是“一群大男人圍毆一個弱女子,這應該是一個治安案件,動手的協(xié)管隊員應依法被拘留15天、罰款500元。”
焦點四:城管能否扣押小販物品?
原告代理人在起訴狀中稱,城管曾扣押了原告所有經(jīng)營物品,對此城管代理人表示,他們并未扣押或者收走任何原告的經(jīng)營物品。在執(zhí)法過程中,城管人員有短暫的收刀行為,但后來又還給了原告。根據(jù)《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條例》第22條第三款規(guī)定,勸離拒不改正,可以扣押其工具。至于李盛燕一家去派出所之后,考慮到水果無人看管,城管將其水果攤暫放在赤崗派出所看管。在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城管后來將水果和手推車等送回,并未扣押其任何東西。
而原告代理人對此提出質(zhì)疑。他說,城管人員無權收刀,“你可以勸告,勸告不成可以開扣押單,再不聽,可以向有關單位申請扣押,但城管無權做這樣的事情。”而且他表示,從視頻上看,沖突現(xiàn)場只有一名城管執(zhí)法人員,其余都是沒有執(zhí)法權的協(xié)管隊員。而自始至終,有執(zhí)法權的城管人員一言不發(fā),收刀的、與小販發(fā)生沖突的都是協(xié)管員。城管在執(zhí)法過程中,程序、實體都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
焦點五:警察有無向原告、被告雙方了解情況?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代理人對當時公安到?jīng)_突現(xiàn)場后的表現(xiàn)表示不滿。他說,李盛燕是浙江溫州人,警察到場后用本地話與城管溝通,根本沒有向事件另一方的李盛燕了解情況,就強制傳喚了李盛燕。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并未向李盛燕出示證件。
被告代理人承認未向原告出示證件,也沒有向李盛燕了解情況。他解釋稱,到場時,民警著警服,開警車、有警燈,他認為,這樣已經(jīng)足以說明警察的身份。
焦點六:小販女兒被帶回派出所是否妥當?
城管掐脖事件當中最引人關注的無疑是在旁大哭的李盛燕女兒潘某某。公安部門為何讓一個不到2周歲的孩子,在派出所呆了近24小時,很多人對此表示不理解。被告代理人表示,派出所民警到場后,口頭傳喚李盛燕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diào)查。由于李盛燕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民警依法對其實施強制傳喚,將她帶上警車。而李盛燕丈夫到場后,也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最后民警將李盛燕以及其丈夫均強制傳喚帶回派出所處理。由于潘某某年幼且無人照顧,于是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
原告代理人表示,派出所不應該將李盛燕的丈夫和孩子帶回派出所。李盛燕與城管的沖突與其丈夫并沒有關系,沒有理由也強制傳喚其丈夫。
焦點七:為何城管隊員有驗傷報告而小販卻沒有?
原告代理人提出,李盛燕、城管被叫到派出所后,警方主動給城管驗傷,而李盛燕作為一名弱女子卻沒享受這樣的待遇。公安方面的代理人表示,在警方的筆錄上,李盛燕表示不需要做法醫(yī)鑒定。
焦點八:派出所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到底有無效力?
城管方面提出,雙方到派出所后,在派出所的調(diào)解下,原告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該協(xié)管隊員也認識到隔離手段有些不妥的行為,雙方相互道歉,達成了和解。
原告代理人則認為,當時原告李盛燕一家在派出所是處于被拘禁狀態(tài),賴以為生的水果也被扣押,急于出去,才與城管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