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5月17日訊 “德士出租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士公司)的11名股東都是隨便寫上去的,公司是我一個人的!”被告席上的中年男子彭某執(zhí)拗地認為,這個由11家單位兼并組成、擁有462輛掛靠出租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他個人承包,公司的錢他可以隨意支配。
49歲的溫州人彭某,原系德士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于今年4月11日被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昨天下午,鹿城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彭某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同時責令其退賠贓款人民幣325萬余元,返還給被害單位。
德士公司系由鹿城汽車運輸服務公司、鹿城汽車出租公司、溫州市城建三輪車公司等11家單位兼并、11家單位負責人作為股東組建成的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1月7日經工商登記依法成立。2010年2月8日,德士公司向溫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投得40輛出租車。同年2月19日,召開股東會議,商議該40輛出租車由彭某承包經營及各股東按份額出資購車款等事宜,后德士公司購買了40輛出租車營運。
同年4月15日、17日,股東陳某、柳某、吳某、葉某與彭某達成承包協(xié)議,分別將40輛中自己份額的出租車給彭某承包,股東鄭某、徐某將自己份額出租車轉讓給彭某經營。股東南某、林某、肖某、王某沒有對自己股份比例的出租車承包和轉讓。
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彭某在擔任德士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期間,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擅自拿取公司的錢款。截至2011年8月,彭某用出租車司機燃油發(fā)票沖賬,并以公司出租車燃油費支出的名義,擅自侵吞公司人民幣近25萬元。其間,彭某挪用資金300余萬元歸個人使用,至案發(fā)時均未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