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聞網訊(記者汪敏通訊員鄞紀軒) 《鄞州區(qū)村干部違反廉潔履職若干規(guī)定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昨天下發(fā),分六章十九條,對追責情形、追責方式等進行了細化明確,進一步規(guī)范村官權力行使。
《辦法》明確了追責對象“全覆蓋”,從村“兩委”班子成員擴大到所有村干部,包括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班子成員,以及其他村專職干部。撤村建居經濟合作社干部、社區(qū)居委會干部也被納入追責范圍。
《辦法》將追責行為細化為46種情形,分黨的組織和工作紀律執(zhí)行、村級事務民主決策、村級事務民主管理、村級事務民主監(jiān)督、社會秩序管理等五大類,涵蓋農村小微權力行使全過程。如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的行為;不按規(guī)定落實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制度,或不及時公開上級要求公開的事項,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組織、煽動、參與群眾集體上訪,或對應當預見并報告的群體性上訪置之不理等。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追責方式,在追責力度上“剛柔并濟”。一方面,堅持剛性震懾,給予黨紀處分、組織處理、經濟處罰、資格處罰,并追究連帶責任,規(guī)定了從重處理情形;另一方面,堅持適當柔性緩沖,對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無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責。 “給小微權力上鎖,目的就是強化廉情信息源頭管理,及時發(fā)現、糾正、查處村官不廉行為,進一步加強我區(qū)農村基層干部黨風廉政建設。”區(qū)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