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日前下發(fā)通知,對施工招標文件中部分內容進行了明確規(guī)范,要求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應考慮相應的安全費用,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工期比定額工期提前30%以上的要求。
通知要求,單價合同的工程量計量風險應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招標文件不應出現(xiàn)或使用“結算時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招標清單工程量偏差達到多少幅度方能調整”、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表述。
通知同時要求,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應考慮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計取相應費用。招標文件設有技術標的,應考慮設置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評審項。
通知還要求,原則上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工期比定額工期提前30%以上的要求。確需提前30%以上工期的,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應考慮縮短工期增加費。招標文件設有技術標的,應考慮設置關于縮短工期施工方案的評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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