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兩個孩子在慈溪討生活的湖北女子阿珠,怎么也不會想到,就因為自己在菜市場門口的夜市擺攤賣盜版光碟,竟然觸犯了刑法。近日,慈溪法院開庭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阿珠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2000元。
家中藏著上萬盜版光碟
今年4月23日,慈溪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大隊在接到舉報后,對位于坎墩街道三四灶村的一處出租房依法開展了檢查,當場在貨架上發(fā)現(xiàn)大量疑似非法音像制品。
現(xiàn)場執(zhí)法人員隨即與坎墩派出所取得聯(lián)系,并將現(xiàn)場人員阿珠控制住。
阿珠隨后承認這些音像制品都是為其所有,而且是從非正規(guī)渠道進的貨,全是盜版的。后經當?shù)貦嗤块T鑒定,確認當場查獲的近1.5萬盒(張)音像制品全部為非法出版物。
據(jù)阿珠交代,她今年37歲,帶著兩個孩子在坎墩生活,從2月底開始在菜市場門口的夜市擺攤。
“一般情況下每天能賣出去五六張,有時候一張都賣不出去。”阿珠說,她也知道這些光碟都是盜版的,但為了養(yǎng)家糊口,就沒考慮更多。“兩個小孩都在上學,老公又不管我們,就靠我一個人撐著這個家。”
數(shù)量達到觸犯刑法程度
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最終,法院判定阿珠因侵犯著作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2000元;違禁品盜版光碟全部予以沒收。
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自《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后,我國對侵犯著作權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著作權受刑法保護,賣盜版就是“偷竊”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當侵權數(shù)量達到一定程度就觸犯了刑法,將構成犯罪,應受刑法處罰。
據(jù)法官介紹,在慈溪市法院審理的大部分侵犯著作權犯罪中,被告人往往都是跟阿珠一樣,對法律知之甚少的普通人。審理中,他們都辯稱是為了生計,以為賣賣盜版光碟最多會被城管罰款,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而且還這么嚴重。
本案中的阿珠雖未制作盜版光盤,但其實施了零售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犯罪記錄會伴隨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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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非法出版、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而根據(jù)《解釋(二)》中第一條的規(guī)定,復制品數(shù)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即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量刑范圍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復制品數(shù)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即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量刑范圍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復制品數(shù)量在1500張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相較之下,侵犯著作權罪量刑門檻降低。
另外,非法經營罪量刑最高達5年,而侵犯著作權罪量刑最高可達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