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初,市民林先生和妻子看中了江北某個有特價房的新開發(fā)樓盤。在簽完房屋買賣合同第二天,林先生應邀參加了開發(fā)商舉辦的新老客戶答謝活動,沒想到,因為在活動中中了特等獎,卻引來了一連串的煩心事。
抽獎中得1萬元購房抵用券
活動當天,作為新購房者的林先生收到了業(yè)務員發(fā)來參加抽獎的微信,微信上寫明,活動以閩南地區(qū)特有的“博餅”形式展開,設立了“狀元”、“進士”、“舉人”以及參與獎。而幸運的林先生,所中的正是“狀元”特等獎,對應的獎品是1萬元的購房抵用券。
券的背面,還附上了抵用券使用說明,即憑該券可在購買該房產住宅時,作為優(yōu)惠直接扣減總房款,有效期至9月30日,過期無效。同時該券不記名,不可掛失,不可折算現(xiàn)金。
想兌獎卻被設置重重障礙
于是,林先生找到開發(fā)商想立即兌現(xiàn),可接待的經理卻告訴他,因為他購買的是特價房且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開發(fā)商已備案,就沒有辦法從房款里折抵了。由此,該經理建議林先生,將券轉讓,以前中到特等獎的客戶也是這么操作的。
但林先生對這個答案并不滿意。他認為,轉讓之后肯定不能按券面的價格拿到現(xiàn)金,而自己僅僅支付了首付。既然承諾“抵扣總房價”,為什么不能從自己未付的余款里抵扣呢?對此,開發(fā)商表示,按揭部分無法抵扣,且一旦抵用券過了期,他們也不會給林先生現(xiàn)金,最多拿些禮品來抵。
上訴后得到8000元現(xiàn)金等補償
此后,林先生也去售樓中心交涉多次,但依舊得不到合意的解決方式。眼看期限將至,他一紙訴狀告到法院,斥責開發(fā)商的解釋與兌獎券的說明相違背,其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已構成違約,還違反了“誠實信用”和“禁反言”商業(yè)道德原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兌現(xiàn)獎金承諾,并賠償他因此事所產生的誤工費及交通費。
江北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將此案移至小額速裁組。鑒于雙方均有調解意愿,法官先做起雙方的思想工作。林先生堅持,應該拿到萬元現(xiàn)金,而開發(fā)商則認為,即使要折抵現(xiàn)金,也需要扣除20%的稅金。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由開發(fā)商給予林先生8000元現(xiàn)金,并贈送小家電作為補償。林先生對這個結果還算滿意,最終撤訴。
法官提醒,商家促銷應在法律允許的范疇內,而不能僅以后期的宣傳效果來衡量。就像抵用券說明所寫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不過是一紙不平等的空文。消費者在參加活動的時候,也不要因為一點蠅頭小利而忽略了獎項設置的細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