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0歲的江某在余姚某超市上班時,認(rèn)識了保安章某,兩人發(fā)展為情人關(guān)系。
此后一年多時間里,江某給章某錢物,大到買店面,小到為章某兒子交學(xué)費(fèi),前前后后為章某花費(fèi)了不下7萬元。
江某細(xì)心地將每一筆費(fèi)用包括時間、地點(diǎn)、用途,清清楚楚地記在記賬本上。
2012年,兩人分手。
江某覺得這兩年跟章某在一起,不僅傷害了自己的家庭,也花了不少錢。她想讓章某寫欠條補(bǔ)償自己。
為了壯膽,江某想到了以前認(rèn)識的朋友“阿強(qiáng)”,“阿強(qiáng)”是在社會上混的。
江某打電話給“阿強(qiáng)”,叫阿強(qiáng)陪她去找章某寫借條。
2012年4月23日晚上,江某與章某約定地點(diǎn)見面。“阿強(qiáng)”帶了三個朋友潛伏在附近,章某一露面,就上前把章某押到汽車上。
江某拿出一張350000元的借條,威脅章某:“你乖點(diǎn),簽好字,不會吃苦頭。”
章某看到四個壯漢,也不敢多說,簽了名。
當(dāng)年12月22日,章某又向江某借了1600元錢,出具了借條。
2014年1月,江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章某歸還351600元的借款及利息。
近日,余姚法院審理此案。
法庭上,章某的律師對于江某提交的借條提出異議:“這張350000元的借條,是江某雇人威脅章某寫的,違背章某真實(shí)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最終法院認(rèn)定,江某與章某1600元借款有效,350000元的借條是章某在江某等人的脅迫之下出具的,無效,且江某也沒有其他證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章某歸還江某1600元借款,駁回江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