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最放不下的是孩子,總想著能讓孩子的未來多一些保障。
所以離婚時,賀女士就與丈夫約定,房子歸女兒,等她成年后就過戶。
想不到,在等待女兒成年的十年里,前夫早就把房子抵押貸款了。
賀女士帶著女兒把前夫告上了法庭,然而,被法院駁回了。
2004年,賀女士與丈夫離婚,當時女兒小雨(化名)才8歲。
離婚后,賀女士帶著小雨生活,前夫李某則和一名女子住到了一起。
賀女士只提出了一個要求:李某名下的房子要歸女兒,并在女兒18周歲當天辦理過戶手續(xù)。在過戶之前,房子歸賀女士保管和使用。
李某一口答應(yīng)。
去年年底,眼看女兒馬上就到18周歲了,賀女士去房管中心了解過戶有關(guān)手續(xù)。
這一去才發(fā)現(xiàn),前夫名下的這套房子,早已被他抵押給了銀行,根本無法過戶。
苦等了十年,竹籃打水一場空。賀女士越想越來氣。
李某爽快承認了這事,他給出的理由是,在房子過戶之前,他是房子所有人,有權(quán)把房子抵押給銀行。
賀女士不想管那么多,只催促李某趕緊還貸款,過戶房子。
李某先是說沒錢,到后來,干脆要撤銷10年前的承諾。
賀女士哪咽得下這口氣,她以女兒的名義將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房子歸女兒所有,李某協(xié)助辦理產(chǎn)權(quán)過戶手續(xù)。
法庭上,李某辯解,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quán)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今,他確實無力歸還借款,只能拿房子抵押,要求撤銷贈與行為。
北侖法院審理認為,房產(chǎn)證上登記的名字是誰,房屋就歸誰所有,不論房屋實際由誰使用、贈與給誰,均不能對抗房屋所有權(quán)人。
“在小雨辦理過戶登記之前,房屋確實屬于李某,他有權(quán)把房屋抵押給銀行,甚至有權(quán)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并且無需小雨及賀女士同意。李某在贈與合同賦予的期限屆滿前撤銷贈與,并不違法。”法官解釋。
法院據(jù)此駁回了賀女士和小雨的訴訟請求。
法官在此也不得不提醒,未成年人有權(quán)作為房屋共有人,將名字登記在房產(chǎn)證上。若房屋已經(jīng)還清貸款,且無抵押,未成年人即可作為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名字也可單獨登記于房產(chǎn)證上。
這起案件中,如果賀女士離婚時就要求,前夫?qū)⒎慨a(chǎn)過戶給女兒,就不會發(fā)生今天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