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6月25日訊 昨天,市國土資源局通報曝光了7起國土資源典型違法案件。據介紹,2012年度,我市共查處各類國土資源違法案件1139宗,罰款5189.5萬元,復耕土地459畝,違法用地宗數和面積呈下降趨勢,全市各級國土部門移送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違法責任人142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217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4人。
余姚市馬渚鎮(zhèn)開元村經濟合作社破壞耕地案
2012年9月,余姚市國土資源局巡查發(fā)現馬渚鎮(zhèn)開元村經濟合作社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本村耕地填鋪塘渣擬建村文化宮,經現場勘測,填鋪塘渣面積為9畝。余姚市國土資源局當即對該土地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要求限期整改,恢復土地原狀。開元村經濟合作社于2012年11月自行糾正了土地違法行為,挖除了所填的全部塘渣,并將涉案地塊進行復耕。
慈溪市附海鎮(zhèn)花塘村王某非法占地案
2011年上半年,慈溪市國土資源局巡查發(fā)現附海鎮(zhèn)花塘村村民王某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附海鎮(zhèn)花塘村集體土地上鋪填塘渣,用作建筑工具堆放場所。經測量,共占用集體土地面積9.6畝。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當即下發(fā)《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要求限期整改,恢復土地原狀。王某未自覺履行復耕義務。2012年4月,附海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違法地塊上堆放的建筑工具進行了清理,并挖除了所填的塘渣,將涉案地塊復耕。
奉化市莼湖鎮(zhèn)陳一村石某無證采礦案
2011年3月,奉化市莼湖鎮(zhèn)陳一村村民石某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轉讓來的承包山上開采礦山資源。經勘測核實,實際開采量為32677立方米,違法所得共計103.95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石某觸犯《刑法》涉嫌構成犯罪。2012年7月2日,奉化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鄞州區(qū)寧波皇后服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年7月,寧波皇后服飾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鄞州區(qū)邱隘鎮(zhèn)漁金村集體土地建廠房,經實地測量,實際用地面積6638平方米(9.96畝),其中建筑占地面積1685平方米。8月,鄞州區(qū)邱隘國土所下發(fā)《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用地通知書》和《土地違法后果預先告知書》,并及時向鄞州區(qū)國土分局和邱隘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了報告。12月,鄞州國土分局依法對違法當事人作出了“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定期限屆滿,違法當事人未履行義務,也未提起復議、訴訟,2012年4月13日,鄞州國土分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2年6月,邱隘鎮(zhèn)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違法地塊上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并將涉案土地進行復耕。
江北區(qū)莊橋街道姚家村日旺廢品回收站非法占地案
2011年10月,江北區(qū)日旺廢品回收站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莊橋街道姚家村集體土地填塘渣,建管理用房和堆場,占地面積約4.6畝。江北莊橋國土所巡查發(fā)現后當場向日旺廢品回收站下發(fā)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將該案件向江北國土分局及當地政府進行了匯報。江北國土分局及時向違法當事人發(fā)出了《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因違法當事人未按期履行,2012年初,莊橋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城管等部門對該地塊上違法建筑進行拆除、清除非法填埋塘渣,并對涉案地塊進行復耕。
鎮(zhèn)海區(qū)駱駝街道老楊砂石經營部非法占地案
2011年3月,鎮(zhèn)海區(qū)駱駝街道尚志村村民楊某與尚志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該村的9.7畝集體土地用于砂石堆場,并搭建4間違法建筑。2012年2月底,群眾向鎮(zhèn)海區(qū)國土部門舉報該違法行為,2012年3月1日,鎮(zhèn)海區(qū)國土分局立案調查,及時向當事人下發(fā)《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拆除復耕,同時將該案件抄告當地政府。鎮(zhèn)海國土分局、當地政府、村主要負責人多次找當事人談話,宣講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違法當事人于2012年4月自行糾正了違法行為。
東錢湖鎮(zhèn)耷河村經濟合作社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案
2012年1月,繞城高速4B項目工程,經依法批準臨時租用東錢湖鎮(zhèn)耷河村集體土地。臨時用地期滿后,根據臨時用地合同約定,耷河村經濟合作社應承擔土地復墾義務。但該村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復墾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屬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行為。經實地測量,該地塊面積為14.08畝,建筑占地面積為7731平方米。東錢湖國土分局向該村經濟合作社作出了《國土資源違法后果預警告知書》。在認識到違法后果后,耷河村經濟合作社于2012年12月自行糾正了土地違法行為,拆除建筑物,挖除塘渣,將涉案地塊進行復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