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林富 炒貨店 門前,常年顧客盈門。
杭州知名的 方林富 炒貨店 因標牌、廣告中的一個“最”字,被初步認定違反新版《 廣告法 》,或將面臨20萬元的處罰。昨天下午,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行公開聽證會,就是否處罰聽取當事方與監(jiān)管部門的意見。聽證會的結果,預計將在農歷新年后公布。
“最”字惹禍上身
方林富 炒貨店 在杭州已經經營了20多年,有一定知名度。說起這起事件的起因,老板 方林富 懷疑,投訴人很可能是兩個多月前的兩個神秘顧客。
方林富 對時報記者說,兩個多月前,有兩名30來歲的外地男子來 炒貨店 買了十幾塊錢的糖炒栗子。但令人意外的是,他們并不急著吃,而是翻來覆去地看包裝,又對著招牌咔嚓咔嚓地拍照。其中一個男子說,方老板搞虛假宣傳,要他賠錢,還說現(xiàn)在《 廣告法 》有規(guī)定,打廣告不能用“最”字。
方林富 說,他起初以為那兩個人是故意找茬敲詐,沒有理會。直到1月6日中午11點,他收到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告知書,可能面臨20萬元的罰款。這時,他才意識到問題沒有他想象的那么簡單。隨后, 方林富 用筆把招牌上的幾個“最”字給涂掉了,但是裝炒貨的包裝袋,由于量大,一時難以處理。
1月22日, 方林富 收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杭州市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決定于2月1日對“ 方林富 炒貨店 涉嫌違法廣告”一案舉行聽證。
招牌上的“最”字已被涂掉
昨天,記者來到位于西湖區(qū)北山街道西溪路上的 方林富 炒貨店 ,看到其標牌及海報上的“最”字已被涂掉或被寫著“真”字的紙片蓋住,但部分小包裝袋上仍可見到印著的“杭州最優(yōu)秀的炒貨特色店鋪 百度一下”這句話。
老板 方林富 在接受時報記者采訪時稱,“杭州最好吃的栗子”這句話,是七八年前做包裝袋設計時,引用了許多顧客的贊許“你們的栗子最好吃,你們的炒貨最好吃”。
“被投訴后,糖炒栗子包裝袋馬上換掉了,現(xiàn)在用的新包裝是浙江廣播電視大學贊助的。” 方林富 說。
記者看到,店里展示的禮盒上,“最”字大都已被紅色顏料涂掉。 方林富 說,其他包裝還處于新老包裝交接中,部分包裝沒有換掉是因為新印的包裝袋還在印刷廠,估計要農歷新年后才能送到。“到時候,店里用的標簽、海報,都會換成新的了。”
消費者對罰單看法不一
昨天中午,一位正在 方林富 炒貨店 購物的陳女士對時報記者說,她是特意趕過來買炒貨的,“其實,昨天晚上我來過,但買炒貨的隊伍都排了近20米長,所以沒買。今天專門趁中午人少點的時候過來買的,但也等了20多分鐘才買到。”
許多顧客從不同渠道或多或少知道了 方林富 炒貨店 面臨20萬元的罰款的事。
對這個罰單,顧客周先生說:“如果他們的廣告確實有問題,那該處罰,但我認為,不能只罰這一家?,F(xiàn)在電視上、網(wǎng)絡上有類似問題的廣告很多,要罰 方林富 炒貨店 的話,其他有問題的廣告也要一起罰。”
不少人認為,對一家作坊式的 炒貨店 而言,20萬元的罰款著實太重。同時,推出新《 廣告法 》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杜絕虛假廣告, 方林富 炒貨店 并沒有過度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
楊女士是 炒貨店 的老顧客,她說:“方老板是個踏實的生意人,我們消費者是覺得真的好,才來消費的。如果不是這個處罰,我都沒注意到,他的廣告里有這么一句話。我覺得他就算在廣告中用了‘最好’這個說法我也同意。”楊女士認為,在處罰前先應告知商店錯誤,并給整改期限;如果警告后仍不改的,再進行處罰也來得及。
20萬元罰款是否太重,聽證會辯論激烈
昨天下午,備受關注的“ 方林富 炒貨店 涉嫌違法廣告”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召開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 方林富 情緒一直很激動。他首先質疑該事件的投訴人不是普通消費者,并懷疑舉報人有故意敲詐的嫌疑。
對此,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相關調查人員表示,投訴人在 方林富 炒貨店 購買了商品,并留存有小票,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對職業(yè)打假人和普通消費者進行界定和區(qū)分,因此舉報人可以被看成普通舉報人或消費者。
對于高達20萬元的罰款, 方林富 表示無法接受,希望有更人性化的處理結果。“我老老實實做人做生意,卻要被罰款,我說最好吃的,這是真話,消費者排隊買東西就可以證明。但知道這個‘最’字不好寫之后,我立即就改了。” 方林富 說。
但這一說法并沒有得到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認可。他們的解釋是,擬處罰20萬元是在充分調查、溝通之后,依據(jù)《 廣告法 》作出的最輕處罰。根據(jù)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 廣告法 》,對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進行宣傳的廣告主的處罰金額,20萬元算“起步價”;情節(jié)嚴重的,還會面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
“就算使用‘最’字是違法的,也應當首先通知其停止使用,責令改正,而不應該直接處罰。” 方林富 覺得自己委屈,20萬元對他來說是天文數(shù)字。
有旁聽消費者也為 方林富 喊冤:“ 方林富 ‘最’字廣告語已經存在多年,為什么工商部門一直沒有發(fā)現(xiàn),也沒有進行監(jiān)管,如今突然說要罰款,這確實有點讓人接受不了。”
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相關人員說,在接到消費者反映 炒貨店 涉嫌違法廣告的投訴后,按照相關程序,工作人員趕到現(xiàn)場取證并立案調查,最終確定證據(jù),依據(jù)現(xiàn)有法條,依法行政。
5個工作日后公布聽證結果
根據(jù) 方林富 的說法,自己并不知道新《 廣告法 》中不能使用“最”字作宣傳的規(guī)定,而且執(zhí)法部門也沒有對自家門店進行監(jiān)督管理。
“普法確實有個過程,但經營者應該有學法、懂法、守法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不知法而違法。”西湖區(qū)北山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唐所長說。
唐所長對時報記者說,該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會對以上存在的問題向上級部門進行反饋。“聽證報告將在聽證程序結束后5個工作日作出,并將具體行政處罰結果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該決定有異議,可以在60天內向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西湖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半年內向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馬上評
處罰不應是目的
這些天,辛苦了一年的同胞都在往家趕,不為別的,就為圖個團團圓圓過大年。
但杭州西溪路上一個叫 方林富 的 炒貨店 小老板,卻依然開心不起來。不為別的,就因為20多天前突然收到了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罰告知書,因為他的商店招牌與炒貨包裝上一個“最”字,可能面臨20萬元的罰款。
方林富 炒貨店 的生意的確不錯,買他炒貨的顧客常年排著長隊。但算起賬來,20萬元需要他炒個成千上萬的瓜子、栗子才有這個營收。作為小本經營的主,真有點“嚇著寶寶”了。
方林富 做炒貨已經20多年,在杭州有一定的知名度,許多顧客也是老顧客,有的甚至是一二十年的老顧客,為了買他的炒貨大老遠趕來,就是沖著他的炒貨好吃去的。按照方老板的說法,他所以在招牌、包裝袋上印上“最”字,一是緣于顧客的贊譽,其次是對自己的要求。如今,一紙“告知”就要罰20萬元,之前他壓根不知有這么個 廣告法 ,也沒有哪個監(jiān)管者事先告知他不能用“最”,實在“冤”,“比竇娥還冤”!
我是完全理解方老板的這份“苦衷”的。在這里,我還想給方老板求個情:新《 廣告法 》施行也就5個來月時間,處罰不應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所謂“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作為普通公民和市場參與方當然有知法、守法的義務,但學法、普法有個過程,不但執(zhí)法部門有告知與宣傳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在具體執(zhí)法中除了公平公正之外,還應該有人性化的一面。比如可以先警告,給予自我糾正、改正的時間與機會,確實屢教不改或頑固不化的,才嚴肅查處,絕不手軟。按我的理解,這才是執(zhí)法的目的,也能夠更好地體現(xiàn)執(zhí)法的剛性、靈活性和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