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集團兩個子公司之間變更,把我們這一隊人從A公司劃給B公司,以前合同是與A公司簽訂的,上班時間8:30到17:30,現突然變成B公司員工了,上班時間改為9:00到18:00了,我表示不服,經協(xié)商無果,提出辭職,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經濟補償嗎?
黃新發(fā):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杭州市律協(xié)勞動保障委員會主任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guī)定,若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明明是A公司的員工硬派到B公司,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而上班時間改為9:00到18:00,扣除午餐時間可以為8小時,并不構成違法,不能適用“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勞動者必須明確是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辭職方能獲得經濟補償金。若以其它理由辭職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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