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24萬余元
18歲的小欣是建德大洋鎮(zhèn)人。
今年4月1日,小欣應聘進入梅城鎮(zhèn)一家飯店做服務員,負責端菜、收碗盤、打掃衛(wèi)生等工作。按照雙方口頭約定,頭一個月為試用期。
4月18日晚,老板在飯店包廂招待客戶,席間,小欣向一桌9人輪流敬酒,喝多了,還嘔吐了兩次。下班后,老板開車將她送到住處附近。
小欣獨自步行回了家,次日凌晨4點左右,男友發(fā)現(xiàn)她昏迷不醒,撥打110、120求助。醫(yī)生趕到現(xiàn)場時,小欣已經(jīng)沒有了呼吸。
經(jīng)鑒定,小欣系在原有心肌脂肪浸潤、心功能受影響的基礎上,飲酒、嘔吐誘發(fā)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腫而死亡。
事發(fā)后,小欣父親一紙訴狀將經(jīng)營飯店的曾氏父子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承擔80%的責任,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6萬余元。
昨天下午,建德法院梅城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小欣父親在起訴狀中指出,女兒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被飯店經(jīng)營者指派從事陪酒的工作,是從事勞務工作的延伸。而小欣喝醉嘔吐后,曾某沒有及時將她送往醫(yī)院救治,是處置不當導致其死亡的,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曾氏父子反駁稱,小欣敬酒完全屬于個人行為,并不存在受人指派或強行勸酒等情況。
曾某表示,自己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基于人道主義,可以付給小欣家屬兩至三萬元。
小欣父親的代理律師接著出示了數(shù)份證據(jù),其中包括當日就餐客人(即小欣敬酒的對象)及老板娘等人在公安機關所做的筆錄。
筆錄顯示,4月18日晚,老板娘先進包廂敬酒,20來分鐘就喝掉三杯蕎麥燒。后來,小欣端菜進包廂時,老板娘將她介紹給在座客戶。小欣逐一敬酒,其間有過嘔吐。
盡管曾某一再強調沒有人逼迫小欣飲酒,但不少客人都認為,服務員應該是“來幫老板娘擋酒的”。
原告律師說,飯店及娛樂場所不同于其他工作單位,雖然按照規(guī)定,喝酒并不屬于服務員的工作職責,但是飯店出于經(jīng)營需要,往往會主動向客人敬酒,同時為了滿足客人需要,也會要求服務員向客人敬酒。“小欣去敬酒,理應視為其工作的延伸。”
而據(jù)小欣男友回憶,事發(fā)當天,小欣一進家門就倒在地上,嘴里有嘔吐物,且一直喊著“難受”:“問她怎么醉成這樣,她說是老板叫她去頂老板娘喝酒。”
庭審持續(xù)了三個多小時,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很大。
法官說,小欣被飯店雇用從事服務性工作,與飯店形成了勞務關系??紤]到她已年滿16周歲,并能以自己的收入維持生活,可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小欣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病,飲酒會誘發(fā)心臟病發(fā)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況下,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基于現(xiàn)有證據(jù),雖然無法判定小欣敬酒是個人主動還是受老板指使,但可以推斷她的這一行為是為了飯店的利益,因此作為接受勞務方的曾氏父子應承擔30%的過錯責任。
綜上,法官當庭判決被告曾氏父子賠償原告242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