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8月28日訊 手銬、腳鐐,加上黃馬甲囚衣,昨天下午,張裕興被法警帶上刑事被告席時,還不住地往旁聽席上張望,底下坐的是一群該案的受害者。
法官隨后直接下達了一審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張裕興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
法院認定張裕興案為單位犯罪
這一判決結(jié)果比預計的要輕,因為法院認定張裕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屬于單位犯罪,而不是檢方指控的自然人(個人)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浙江裕興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張裕興作為浙江裕興公司、杭州天策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經(jīng)擔任浙江裕興公司執(zhí)行總裁、杭州天策公司總經(jīng)理的鄭瑛提議后,決定以浙江裕興公司的名義,通過發(fā)放宣傳資料、熟人介紹等方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開具借款憑證,以支付8%至18%不等的年息為誘餌向26名個人吸收存款,至案發(fā)時尚未歸還金額達人民幣1612萬元。
在認定檢方對張裕興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控的事實成立的同時,法院認為認定張裕興等人系自然人犯罪不當,因為浙江裕興不動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單位經(jīng)營活動,所獲取的利益歸單位所有,其行為符合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gòu)成,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裕興作為杭州天策擔保有限公司的實際股東,在公司增資后又抽逃其出資的400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抽逃出資罪。
張裕興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
對于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到庭旁聽的一些受害者則表示心理很矛盾,因為從案發(fā)到昨天他們未獲得一分錢的賠償,如果錢都能要得回來的話,張裕興是否判刑對他們來說并不重要。
在法院的判決書中還提到,今年2月27日,警方扣押了張裕興女兒張凌雁售房款人民幣69891.77元,今年7月5日張凌雁又代其父退賠售房款人民幣377261.05元(2009年張凌雁向張裕興借款25萬元用于購置婚房)。
此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的同案犯、被告人鄭瑛,程瑛(原杭州天策公司業(yè)務一部經(jīng)理)于今年8月19日將約定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96.72萬元交法院暫存,被告人程瑛之前還向法院退賠其非法所得人民幣19320元。本案二十余名被害人自行向法院遞交了對被告人鄭瑛、程瑛出具的諒解書。鄭瑛和程瑛因此獲得從輕判決,昨日下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鄭瑛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程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判決后,張裕興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有著“杭州房地產(chǎn)中介第一人”之稱的張裕興,1954年8月出生,杭州蕭山人,研究生文化程度,當過20多年記者。1998年500元起家的張裕興,業(yè)務發(fā)展最好時在全國擁有300余家連鎖門店,曾經(jīng)名噪一時并且風光無限。但2011年底陷入資金鏈斷裂危機后,張裕興多次表示將籌資歸還借款,并東山再起。2012年10月26日,被警方刑事拘留的張裕興得到取保候?qū)?。今?月11日,西湖區(qū)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抽逃出資罪對張裕興提起公訴,法院于6月18日公開審理此案。